[议事坛]“行业自治”并非法外地带
    2008-10-24    作者:傅达林    来源:经济参考报
  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准备起诉中国足协。然而,经过研究,律师团表示:找不到可以起诉中国足协的法律依据。(据《检察日报》)这起体育纠纷案的背后,折射出一个困惑:在行业自治的背景下,行业领域内法人组织的权利如何救济?
  其实早在2002年,长春亚泰俱乐部因不满中国足协处罚,也曾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以“涉及行业自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此类纠纷能否纳入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确实存有争议。根据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一般只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至于像足协这样的自治性组织,行政诉讼法却无明确规定。
  但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达,行政主体早已不局限于国家的行政机关了,一些行业性组织承担了大量原本是政府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责,并借由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了相应的公共权力。对于这样的组织,行政法上称之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近年来我国一些法院对“学生状告高校”案件的受理,就足以证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对此类组织违法行使权力造成相对人损害的行为,理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更重要的是,对于倡导“行业自治”的公民社会来说,司法审查是对行业公共权力进行监督所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维护行业内部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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