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网站搞品牌排名是否侵权
    2008-10-17    本报记者:赖雨晨    来源:经济参考报
  如今,不少网站或者新闻媒体都喜欢进行一些排名评选活动,颇能吸引公众眼球,广州一家电气公司却认为网站排名侵害了其名誉权,将网站告上了法庭。
  原告广州某电气公司诉称,被告网站专门从事智能家居行业传播工作,被告根据自己设计的方式对智能家居行业进行排名并每月公布,每年年底又举行“建筑智能化峰会”并排出“十大智能建筑品牌奖”,还会邀请媒体采访。
  近几年被告都把原告排名在“十大智能建筑品牌奖”第十名(即最后一名),而原告则认为自己的“智能家居”产品及服务在同行中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在消费者心目中一直享有盛誉。被告作为一个个体组织,既无权对智能家居行业进行排名,也从未经过原告同意或向原告索取过排名所需资料,仅凭单方面了解作出的排名与事实严重不符。排名经被告在网站和向媒体公布后,对原告的品牌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直接影响原告与客户及合作伙伴的关系,给原告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
  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为其恢复名誉,并在全国性的报纸媒体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10万元经济损失。
  被告网站辩称,品牌指数是依据被检测的品牌在每个月在品牌指标表现方面的具体得分,最后进行排名。网站共采集了品牌识别、信息化建设、渠道建设、客户拓展、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市场活动、搜索力和终端反馈共9项指标,这些数据来自于品牌自己的宣传资料、企业网站、各种产品手册、展览会和研讨会上派发的资料和各种演讲,以及来自于用户方的反馈资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网站主观上没有贬低、侮辱原告的故意或过失,其评比方式也比较客观、公正、合理,评选活动并非专门针对原告而进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上述行为对其业绩造成影响,所主张的损失都是估算所得,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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