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下跌诉请退房不获支持
    2008-10-17    本报记者:李京华 公磊    来源:经济参考报
  退休工人耿女士在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某处的一套房屋8天后,发现同样房屋的预售房价下降超过10%。经多次与房产商就退房事宜协商未果后,耿女士一纸诉状告上法院,以房产商存在欺诈为由请求判令撤销合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耿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耿女士介绍,2008年5月22日,她和房产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某处的一套商品房,合同对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价款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耿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08年5月30日,耿女士无意中在网上发现,其所购买的房屋正在进行促销活动,活动内容为参加某房地产网独家团购,可享受9.5折的优惠,一次性付款还可以在该折扣的基础上再享受9折的优惠;另外,该房产还在进行买房送车活动,全款支付享受9折。耿女士算了算,经过这一系列折扣后,现有房价与她购买时的价格相比下降超过10%,而这距其购房不过8天。耿女士当即到售楼处交涉,但没有结果。
  看到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耿女士便委托代理人,将房产商告上了法院。耿女士认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公司不诚实信用,欺骗她,致其产生重大误解,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几十页的合同几分钟就签订完毕,可见被告公司还利用经济和技术优势,使其仓促、草率地订立了合同;而合同中关于即使其愿意承担10%违约金仍不能要求退房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被告公司未对此进行说明。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
  开庭审理时,房产商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公司没有承诺过房屋不降价,且房屋销售价格稳定,不存在大幅降价。房屋是商品,应该符合市场规律,其价格也有涨有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耿女士以房产商在合同签订后降价、存在欺诈情形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耿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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