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管条例约束城管
    2008-09-19    记者:岳德亮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杭州电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9月17日审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尽量减少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记者注意到,在前两次审议稿的基础上,第三次提交审议的该条例草案增加了对小商贩的保护性条款,能不查封不扣押的就不得查封扣押,即“不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一段时间以来,城管和流动摊贩之间的“猫鼠游戏”,不时擦出不和谐的“火花”,上演暴力抗法与暴力执法,城管与小商贩都颇有怨言。而此次审议的条例草案则有针对性地给城管定出了一些刚性约束。如,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全部价款;因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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