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人肉搜索”入罪的三个前提
    2008-08-29    作者:浩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8月25日,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信息时报》8月27日)
  在将“人肉搜索”入罪前,我们有一些前提不得不考虑。
  其一,刑法打击什么样的“人肉搜索”?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的,刑法规定了诽谤罪;对在网上、网下进行辱骂、骚扰,刑法也规定了侮辱罪;对侵犯他人隐私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唯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时,才可能要由刑法来制裁,但是,这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
  其二,如何来区分“人肉搜索”中正当舆论监督与侵犯隐私呢?“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在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对“公众人物”监督与侵犯他人的隐私上应有一个平衡点。
  最后,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由谁进行追究也值得考虑。“人肉搜索”之所以难以查处,就在于其主要在网上发生,责任主体分散,难以发现责任人,取证成本高。诽谤罪、侮辱罪都是自诉案件,是“告诉的才处理”,如果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也规定为自诉案件,那么,“人肉搜索”入罪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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