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集体腐败入刑的三大难题
    2008-08-29    作者:徐光木    来源:经济参考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他表示,如果目前单独制订惩治集体腐败法有困难,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新京报》8月27日)
  在集体腐败入刑前,我们须解决好一些前瞻性、铺垫性的问题,使得集体腐败入刑不至于沦为一纸空文,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集体腐败如何定性?集体腐败不同于一般违法犯罪的最大区别就在,它既不同于单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应该由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也不同于个人犯罪,个人犯罪自然由当事人承担责任,集体犯罪的这种两不搭边现状决定了对其进行法律定性存在困难。特别是当单位福利没能做到完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集体腐败很容易搭上单位福利的船。
  集体腐败如何监督?集体腐败成员的利益共通性决定了其内部每一名成员都天然会为集体利益保守秘密,因此,对集体腐败进行有效监督就成了难题。更何况,单位内部私设小金库这一现象之所以得不到根治,主要原因并不在于法律的默许,而是小金库的普遍存在。
  集体腐败如何定量?起刑点的量化是刑罚的前提,我国刑法虽然规定5000元为个人贪污犯罪的起刑点,假使集体腐败也参照个人贪污犯罪的起刑点来量化,那么,是否意味着对集体腐败的打击过严,这也是不现实的;反过来,假使集体腐败以个人不当得利的多少来比照贪污犯罪起刑点,那么,是否意味着集体腐败成员愈多,定罪量刑则愈困难呢?这样很容易导致集体腐败向规模化发展,因而是十分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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