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人肉搜索”权利是非
    2008-08-15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人肉搜索第一案”正在艰难进行中:北京一女白领指责丈夫出轨并跳楼自杀,其夫王菲遭遇网友“人肉搜索”,个人信息被公开于网络,生活受到干扰,进而起诉网站,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受理此类网络侵权。受理该案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首次开庭后发现案情复杂,遂将一个法官审理的简易程序升级至合议庭审理的普通程序,还在6月26日召集包括互联网、法学专家在内的研讨会,7月9日召开54名法官联席会议。
  国内因为“人肉搜索”引发的事件不在少数,例如2006年的“铜须”事件、“虐猫”事件、2007年的“辱师”事件,“人肉搜索”将当事人的相关隐私肆无忌惮地公布于网上,并且往往伴随着网上、网下对当事人的辱骂,因而几乎等同于“网络暴力”的代名词。但是,事实上,“人肉搜索”的问题并不是“网络暴力”那么简单,要不法院也不会如此慎重,要不专家之间不会产生分歧,要不网民也不会喊出“搜索坏人怎么能算网络暴力?”的呼声,对待这个问题,是涉及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冲突的问题,值得认真考虑。

“人肉搜索”与监督批评

  “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的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也是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著名的“山东济宁副市长下跪”事件中,中国舆论监督网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种监督与批评不能过当,否则就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

“人肉搜索”与诽谤

  首先,“人肉搜索”可能涉及侵犯人身权利的是诽谤,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诽谤罪。在本案中,就对网民提到的“王菲逼死贤妻”、“王菲由其妻包养”之类的事实能否成立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如果网民文章的基本事实失实(在诉讼中,必须由网民或者相关网站来举证证明事实存在),或者网民与网站不能举证,那么,就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网站一般在当事人要求其删除时,不及时删除,就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是要求网民对自己的发言必须负责,以求得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保护中得到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网民对官员的举报和揭露,个人认为,在诉讼中,宜先由有关机关查证无此事实,并且网民也没有证据时,才应当判处网民败诉,因为官员是“公众人物”,理应更受到更严厉的监督,以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实现。
  诽谤还涉及一个问题是,网民根据其他网民的帖子事实所作的评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各国诽谤法实践中,有“公正评论免责”的原则,只要是根据公开正式的报道进行的评论,并且没有侮辱他人,评论者就应当免责。但网民仅仅是根据他人的帖子,就轻率地作出一评论,我认为不享受“公正评论免责”的保护。因为,网上的帖子发表很随意,评论者没有进行核实就进行轻率评论,事实上就扩散了影响。因此,当评论所据以的事实是虚构的,那么评论者当然不能免责,否则,公民的名誉权随时可能遭受侵犯。

“人肉搜索”与侮辱

  “人肉搜索”可能涉及的侵犯名誉权是侮辱,是指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网民往往在某个发帖者的激愤言辞下,出现一边倒的情形,肆意辱骂当事者,这就可能涉嫌用侮辱来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不是根据事实本身进行评判而是对当事人的人格进行侮辱,这无助于公共利益实现,也容易培育社会暴戾氛围,并不是公民行使正当监督权的体现,在任何社会都不能容忍。网民采取这样的方式不管事实如何都是侵权,网站发现这样的帖子不及时删除,就是失职,应当承担责任。

“人肉搜索”与隐私权

  “人肉搜索”涉及最大的问题,就是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问题。在本案中,被告的律师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的信息是在网络上已经可以被搜索到的信息,因此不能认为是隐私。但原告的律师并不认同。
  “人肉搜索”搜索当事人的信息,不仅是网民在网上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搜索,也包括一些网民将网下的当事人信息传至网上。我认为,当事人的手机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等个人基本信息,只要是当事人不愿意在大范围内公开的都算隐私。但是,对于这些信息,如果当事人自愿或者他人得到当事人许可而公布在网上,任何人都能搜索到,那就不能算隐私。不过,如果这些信息虽然在网上,要通过相应的授权才能查看,网民要通过特殊技术才能获取的也算隐私。
  其次,网民将网下小范围知晓的他人个人信息公布在网上,这应算是侵犯个人隐私,而其他网民或者网站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这些网上公布的个人信息不是本人自愿公布而是他人恶意公布而转载,也应当视为侵犯隐私。所以,“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使是能在网上搜索到,如果能推测出这些信息本身就是其他网民恶意公布的而进行转载,也应当视为侵犯隐私。
  因为,“人肉搜索”可怕之处就在于发动当事人周边的人来公布其个人信息。如果仅仅公布在网上能免责,而最初公布者很可能找不到,“人肉搜索”大规模地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无法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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