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低房价少缴税的合同无效
    2008-07-18    本报记者:宋景军 王志强    来源:经济参考报
  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双方为少交房产交易税而私下串通签订“逃税协议”案件,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2008年2月24日,敖汉旗原告杨某向被告王某某购买临街房产一套。双方签订了一份“定金协议”,约定王某某向杨某转让房产,王某某的交易税费由杨某承担。为了少支付税费,杨某在合同中将房价少写了5万元。合同约定,协议签订后15日内需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如遇王某某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如杨某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已付定金。同日,杨某支付定金4000元,王某某出具了收条。
  但后来由于王某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杨某认为王某某构成违约,故诉至敖汉旗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某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王某某承认确实签订了定金协议,也收取了杨某4000元定金,但后来由于认识到协议中故意做低房价约定的是为逃避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故不愿意再与杨某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只同意退还4000元定金,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敖汉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约定房产交易中的税费均由杨某承担,但又将房价少写,其目的是为了少缴税费,导致的后果是国家税费的流失。因此双方以做低房价达到少缴税费的目的,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杨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不予支持,但王某某所收取的4000元定金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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