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马德里协定”审理商标案
    2008-07-04    作者:沈峥嵘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南京电 盐城中院近日成功审结一起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被告盐城凯摩高公司因侵犯他人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被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意大利凯摩高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消除影响。
  意大利凯摩高公司是一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著名皮革片皮机制造企业。2001年7月,该企业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向WTO国际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了国际商标注册。被告盐城凯摩高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CAMOGA”商标文字,注册了两个商业域名,并通过上述域名在互联网上发布同类产品的商业信息。
  盐城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据国际公约对其“CAMOGA”商标申请了国际注册。我国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准则,原告已依法在中国国内获得“CAMOGA”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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