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房二嫁”要判双倍赔偿
    2008-06-06    本报记者:范春生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5年10月6日,李旭与沈阳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内部认购书。其购买的房屋参考建筑面积为135.99平方米的一处商品房,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2700元,购房总金额为36万余元。协议签订当日,即交付了全部购房款。
  不过,去年3月,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却迟迟不给李旭交房。李旭后来得知,在将该房卖给他之前,开发商已于2005年6月30日将该房出售给了另一业主常某,常某已取得该房屋的钥匙并进行了装修。为此,李旭将这家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返还他的购房款,赔偿损失36万余元,并支付购房款利息。
  在庭审时,开发商辩称:与李旭签订的购房协议属实,对方也交付了全部购房款,现该房卖给了常某,也给常某签发了商品房准住通知。但是常某没有装修,该房屋钥匙也没有给常某,所以不同意返还李旭购房款、赔偿损失及支付购房利息。该开发商还表示,同意继续履行与李旭签订的内部认购书,将该房销售给他,帮助他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
  但是,开发商的这种辩解显然不太现实,因为此案的第三方常某并没有放弃对争议房屋所有权的拥有。李旭也不同意这种解决方案。
  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经营交易活动。本案开发商却故意隐瞒其已经把该房屋卖与第三人常某的情况,并为常某办理了入住手续,致使原告李旭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欺诈。由于开发商这种“一房二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李旭的合法权益,因房屋增值还给李旭造成了经济损失,开发商应对此负全部责任,予以惩罚性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因欺诈行为导致买卖合同无效的,应对责任人予以一倍的责任惩罚。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李旭购房款36万余元及利息,并赔偿李旭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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