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忽略银行业法人治理的巨大漏洞
    2008-04-11    北京 马龙生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已经披露的银行年报中,某商业银行董事长以2285万的年薪,创下了国内银行高管薪酬的新纪录。其他数家商业银行的高管也以动辄数百万元的薪酬,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银行高管天价薪酬是怎么形成的?要不要对银行高管的薪酬进行监管?如何才能进一步规范高管的薪酬体系?随着决策层的关注,这些敏感问题能够妥善地解决吗?(《21世纪经济报道》4月28日消息)

  这几年,由于人们对国企老总“自定薪酬”等问题关注较多,从而形成了一定的舆论压力,国资委采取了一些措施予以规范,情况有所好转。但是银行业由于多数都是股份制经营,股东大会、董事会就可以决定类似高管薪酬这样的大事,国资委的监管相对间接,出现高管天价薪酬,也就不奇怪了。
  但是,人们要问的是,如果国有资产在股份制银行里没有控股地位,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中没有更多的话语权,由其决定的高管薪酬无论多少,人们谁也不会有意见,因为这是纯粹的投资人与高管之间愿打愿挨的市场行为。可是以我国银行业的现状来看,国资没有控股地位的银行又有几家?
  《物权法》第56条规定,对于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法律如此,实行起来却未必容易——政府之于国有资产经营者,向来有着两个内涵不同的角色:一是作为公共管理机构,需要通过征税等,令其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二是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收益分配、运营支出有着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始终没能将这两种角色平衡好,更多强调公共管理者责任,弱化所有者利益分配的权利主张。
  银行高管天价薪酬的合理性,几乎不用讨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还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老问题没能解决,体现在具体环节上,就是银行业法人治理的巨大漏洞——国资在股份制银行里,是以什么样的形式来行使权利的?国资委的官员可以直接进入董事会或担任董事长吗?如果不能,谁又有资格代表国资行使这个权利?我们的制度、机制能否保证代表国资行使权利的人,时时以国家利益为重?如果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不能避免国有资产以“高管天价薪酬”等方式流失,那法人治理的重要一环——监事会,难道也不能负起国资安全的责任吗?最大限度地堵塞国资流失漏洞,当务之急是完善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其中最重要的一点,笔者以为是监事会应该由国资委直接委派,而且不能与企业形成任何利益关系,保持独立性,并有明确的责任目标。如果代表国资的“三会”成员都从企业经营中分享利益,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反与国资委“博弈”的局面。如此这般,国企高管的薪酬怎么能不高?国有资产的各项权益又怎么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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