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炒家误读"最后交易日"损失自负
    2008-04-11    记者:刘丹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5年12月13日,广东机场集团公告称其无偿派发的白云机场认沽权证(简称“机场JTP1”)将于同年12月23日起挂牌交易,标的证券为白云机场股票,存续期为2005年12月23日至2006年12月22日。2006年,广东机场集团先后三次发布公告,提示该认沽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为2006年12月15日(星期五),从2006年12月18日(星期一)起停止交易。
  2006年12月15日,陈先生已先后四次买卖该权证,至当日收盘时手中持有43600份,参考成本0.32元/份,总值为13734元。本来准备在12月22日前伺机卖出的陈先生,此时却得知当天已是最后交易日。
  此后,陈先生以信息披露不当、监管不力等为由将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告上法庭,要求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对其诉请没有支持。陈先生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陈先生称,此前自己在进行权证交易时从未错失过最后交易日,故认为此次“失手”错不在己。他承认看到过相关公告,但只看标题没看内容,而广东机场管理集团在公告标题中对交易期间没有反映,公告次数也不够,故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定,对投资者构成重大误导。陈先生还认为,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白云机场应当对公司股票衍生品种的权证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对于广东机场集团、白云机场的上述违规行为未尽有效的监管职责,且制定的权证交易规则存在较大不足,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机场集团则坚称已依法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白云机场称依法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也称不应承担责任。
  上海高院二审认为,权证最后交易日由权证交易规则直接规定,为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也就是说,只要权证存续期间确定,最后交易日就能推算确定,即使无专门公告,也不影响投资者对该信息的获取。若发布公告,也仅属提示性质,故可认定广东机场集团信息披露不存在过错。白云机场作为系争权证的标的证券上市公司,并非权证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上交所制定权证交易规则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在案证据表明其已尽监管职责。
  法院认为,市场风险和判断有误是造成陈先生损失的关键原因,其后果自然是投资者风险自负。据此,法院二审驳回了陈先生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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