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汽车自燃烧死人谁担责
    2008-03-28    作者:佳木 江南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6年6月28日,江苏无锡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市的事件,一名被独自留在汽车里的16个月大的女婴在突然自燃的车中被烧死。痛失爱女的父母依照“产品缺陷 ”向法院起诉汽车生产厂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近日在无锡终审。
  2006年6月28日下午,无锡市民童先生驾驶自家的一汽佳宝微型面包车办事。车停放后,因看到女儿苗苗在车内副驾驶的座位上已经睡着,童先生就拉了手刹,将汽车挡位放在空挡上,在汽车发动器未熄火且开了空调的情况下,离开汽车办事。不久,他听见有人讲外面一辆面包车起火了,他随即冲出去,发现自己的面包车车头在冒烟。待扑灭大火后,苗苗因火灾事故当场死亡。
  童先生通过律师先与汽车厂协商赔偿事宜,但对方只肯赔2万元。2007年4月,童先生与妻子向无锡市北塘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面包车生产厂家,认为起火是由于被告生产的车辆存在缺陷。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造成汽车起火的原因。原告认为起火是由于被告生产的车辆存在缺陷;被告认为是由于童先生使用不当而造成。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可以认定汽车起火时,处于发动状态,车内空调也是处于开启状态,火灾主要发生在汽车头部。童先生作为该车的实际使用者,对该车的使用状况、维修、保养情形进行了举证,证明该车在购买至烧毁的四年中被正常使用、维护、保养,故原告方已尽到了举证责任。此种情况下,应由生产者举证证明汽车本身不存在问题,但吉林汽车公司未能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童先生将苗苗单独放在启动着空调的汽车中,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发生了苗苗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可以适当减轻吉林汽车公司3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吉林汽车公司对整个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281680元、丧葬费11874元、营养费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2元、医疗费7969.77元,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3万元比较适宜。
  一审宣判后,吉林汽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组织开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希望通过此案提醒读者,汽车并不是“保险箱”。消防部门也提醒:高温季节来临,车主应及时检查汽车线路等车况,尽量不让车子长时间暴晒。同时提醒父母不要把孩子单独放在停放的汽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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