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审判将有新亮点
    2008-02-22    本报记者:张晓晶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日前在济南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了今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我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将有新的调整和完善。

注意审理好几类知识产权案件

  我国法院将要特别注意依法审理好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技术合同等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商标、商号、商业外观、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等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文化娱乐、广告设计等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程度和水平是创新型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各级法院要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部署,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依法调节各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要特别注意依法审理好上述几类知识产权案件。

解决“傍名牌”现象

  一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傍名牌”的不正当手段,造成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案件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经通过了专门的司法解释,着重就此类案件受理和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规定,即将发布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说,近年来,涉及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等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案件较受社会关注,其中一些俗称“傍名牌”之类的现象对于经济秩序产生了较大的危害。为正确审理这类权利冲突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经通过了专门的司法解释,着重就案件受理和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规定,即将发布实施。
  曹建明介绍说,对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民事纠纷,考虑到现行商标法设置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救济程序,且为维护现行的商标全国集中授权制度,对这类纠纷不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除此之外,对于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包括被告实际使用中改变了注册商标或者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使用注册商标的纠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不允许滥用

  由于个别经营者不正当地追逐驰名商标,使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遭到滥用,最高法院要求坚决杜绝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行为。
  曹建明说,“认定驰名商标是为了强化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而法律强化保护的范围和限度是明确的,即是在制止抢注和侵权行为上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任何在法律保护范围以外衍生的非正常意义,都不是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本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坚决防止个别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滥用,在审判程序中要注意严把事实关,并可以适当加强审查事实的主动性和职权性,可以采取特殊的查明事实措施。在域名争议中认定驰名商标,要特别加强对于争议事实真实性的审查。对于为认定驰名商标而有意造假或者串通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要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可以适当采取特殊的审判监督措施,适当增强审判监督的主动性。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也不以调解书认定驰名商标。

聘任技术专家陪审专利案件

  当前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愈加深邃复杂,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最高法院要求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审判水平,可以采取聘任技术专家陪审等多种形式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
  曹建明说,以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和植物新品种等形式体现的科技创新成果构成了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这些技术类案件的审判对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最直接、最重要。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判中的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紧密相连,其审判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知识产权审判总体水平的高低。当前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愈加深邃复杂,涉及的经济利益愈加重大,甚至与企业的生死存亡和行业的兴衰成败密切相关。
  最高法院要求,各有关法院必须将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水平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有效地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可以充分吸收各类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特殊需求,探索聘任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的特殊措施。要积极探索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审判的途径,可以适当鼓励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说明有关专业技术问题,促使当事人及其聘请专家进行充分有效的对质,更好地帮助认定专业技术事实。
  专业技术人员既可以是外部人员,也可以是当事人内部人员,在涉外案件中也可以是外国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但专家咨询意见只能作为法官认定事实的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今后的知识产权工作时要求,要依法积极慎重适用诉前临时措施。要注意适度从严掌握认定侵权可能性的标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
  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准确把握诉前停止侵权的适用条件。诉前停止侵权主要适用于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的案件,侵权可能性应当达到基本确信的程度。要注意适度从严掌握认定侵权可能性的标准。对于商标和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是假冒和盗版等显性侵权和故意侵权案件,应当积极采取有关临时措施。在认定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应当重点考虑有关损害是否可以通过金钱赔偿得以弥补以及执行预期。可以用金钱补偿或者能够用金钱合理地量化补偿数额,且有可执行的合理预期的,一般不认为是难以弥补的损害。担保金额的确定既要合理又要有效,主要考虑禁令实施后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参考申请人的索赔数额。要严格审查被申请人的社会公共利益抗辩,一般只有在涉及公众健康、环保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才予考虑。
  曹建明说,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制度。诉前停止侵权涉及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和市场前景,要注意防止和规制当事人滥用有关权利。要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注意依法适时解除诉前停止侵权裁定。要加强在诉前临时措施申请错误时对受害人的救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者已经实际构成申请错误,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要依法积极受理,并给予受害人应有的充分赔偿。特别是,对于当事人为阻碍他人新产品上市等重大经营活动而恶意申请诉前临时措施,致使他人的市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要注意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以切实有效地遏制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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