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环境诉讼难立法要跟上
    2008-02-22    作者:子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一个环境官司一打往往就是几年,而且还不一定有结果,即使有结果受害者也大多不满意。”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作为公益诉讼代理人代理的福建省屏南县1643名村民联名状告屏南县一家化工厂污染环境案,从2002年年底,农民们将诉状递到福建宁德市中级法院算起,到2003年初法院立案,再到2005年5月做出一审判决,前后花了两年多时间。
  有很多环境维权案件往往受到案外因素的牵制,除此不说,从法律角度看,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五方面问题,即普通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问题;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事实的认定问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式、范围与数额问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技术鉴定问题等。这五方面问题使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时,常常会遇到许多困扰。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关法律或法律文件,通过立法来解决环境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即到底谁能够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机关参加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资格。同时,在这个法律文件中,应确定公益组织或者社会公益代表者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其次,应制定出台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目前的法律多规定了行政机关怎么处罚、罚款,但对污染造成损害后怎么赔偿受害者,则规定得很笼统,缺乏必要的操作性。
  当然,期待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环境诉讼问题也是不现实的,在有了法律的前提下,建立环境损害评估机构,也是解决环境诉讼维权难不可或缺的内容。更主要的是采取措施,消除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的庇护,也是克服环境维权难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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