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把职工“拒绝权”做实
    2008-01-18    作者:尹卫国    来源:经济参考报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将于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应经而未经职代会讨论或审议的事项,职工有权拒绝接受,单位不得给予职工纪律处分或采取调动岗位、下调工资、解除聘用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根据我国《工会法》和《职工代表大会管理条例》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劳动人事、工资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然而如今一些企业的职代会要么成了“花瓶”,要么成了聋子的耳朵,大到企业改制、收入分配、资金管理,小到生活福利,全由高管层说了算。职代会甭说行使否决权,甚至连必经的讨论程序都被经营者剥夺了。
  辽宁依法赋予职工“拒绝权”堪称是“以盾挡矛”。但这“拒绝权”从纸上的权力变成实际权力尚有许多路要走,笔者以为必备前提是做到“三硬”。
  一是企业工会要硬,凡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坚决行使否决。但现实是,许多工会主席由行政领导兼职,位子是厂长给的,“小媳妇”角色难变,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二是职工个体要硬,对非法侵权大胆举报,敢于斗争,勇于自我维权。但不争事实是,面对竞争激烈的就业形势,许多职工为保饭碗,对侵权行为无奈忍气吞声。职工敢说不,须有撑腰者。
  三是地方工会组织要硬,成为职工依法维权的“保护伞”,这是至关重要的。确保职工“拒绝权”落到实处,地方工会一定要强势,一是畅通渠道,便于职工及时投诉;二是加强执法力度,及时严肃查处经营者违法侵权行为。地方工会强起来,企业工会和职工才有敢硬的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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