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2008-01-04    本报记者:张景勇 邹声文    来源:经济参考报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因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广受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9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第76条的修改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对一些社会上广为存在的对第76条的误读进行了分析说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不是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

  “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我很负责任地告诉大家,不是。第76条并不是规定机动车不论是否有责任都要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王胜明说,“有人认为第76条规定没有错还要承担全部责任。这次修改,则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如果过错恶劣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只赔4%、5%,不是无责全赔。”
  王胜明说,即使是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是说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个条文的写法是典型的过错推定写法,先假定机动车一方有错,但是机动车一方证明自己没有错,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错,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
  “误解的地方就在于‘减轻’两个字。‘减轻’的含义是什么?法律用语和老百姓的日常用语是有差异的,法律上的‘减轻’,1%是减轻,99%也是减轻。”王胜明说,“但是有的人说读不出来减轻还能减轻99%,减轻只能是一点点,所以误解就在于法律用语和一般日常用语的差异。”

强制保险是不是不认过错全额赔偿?

  王胜明说,有的专家、媒体认为,强制保险在三者险的范围内是不认过错全部赔偿的,其实不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王胜明说,这句话的中心意思就是保险公司什么情况赔,什么情况不赔,关键词是“责任限额”。
  “首先是有责任,然后再看在负责任的情况下,最高赔多少,即‘限额’。”王胜明说,“‘责任限额’这个四个字是‘责任’加‘限额’,是讲责任的,不是说不分青红皂白全部赔偿。”
  王胜明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强制保险怎么赔,责任怎么定,限额怎么定,具体办法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国务院规定。

强制保险只管人身不管财产是国际惯例?

  “有人讲强制保险只管人身不管财产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这话肯定是错的。”王胜明说。
  王胜明介绍,我们为了把这个事情讲清楚,先让国外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材料,然后又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名义让驻外使馆提供当地国家究竟是怎么做的。我们了解了美国、德国、法国、日本、新加坡、韩国等6个国家,有5个国家是既管人身又管财产,只有一个国家是只管人身不管财产,财产在三者险以外再通过商业险。说世界上强制保险都是只管人身不管财产是不对的,至少是两种做法都有。

法律统一赔偿标准更加科学?

  道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很多道路交通事故是混合过错,这种情况下究竟如何赔偿?王胜明介绍说,曾经有一种方案是划分成三种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情况、行人和机动车负同等责任情况、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行人负次要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80%,双方平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60%,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40%。
  王胜明说,规定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而且可操作性强。但是碰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不科学、不准确。
  “比如次要责任,什么叫次要责任?理论上1%—49%都叫次要责任。如果行人负5%的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那么还差15%怎么办?统一标准很难做到科学,而且我们查了一下,查到的国家法律中没有对赔偿比例做出规定的。”王胜明说,“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对76条的修改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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