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治理违法不能伤及民权
    2008-01-04    作者:东方晦    来源:经济参考报
  鉴于上海婚介市场经常发生征婚者欺骗应征者现象,上海市民政局日前宣布将于2008年1月1日试行新规定:从元旦起征婚者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一天内不得相亲两次;红娘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
  如果联想起前不久东莞市制定的“不得养猪”、上海市出台的市民“不得合租”、北京市朝阳区“酒店卖酒给司机要担责”……再来审视这个“征婚者一天内不得相亲两次”的奇怪规定,我们发现,在社会治理的名义下,民众很多权利已经被侵犯。
  诚然,一些丧失诚信的婚介所雇佣婚托欺诈征婚者,上海市民政局出台政策对此予以规范整顿,本无可厚非,相反乃是职责所在;可是规定“征婚者一天内不得相亲两次”,却是相当荒唐的。
  同是社会治理,有一则报道说,山东大学规定怀孕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与过去女大学生怀孕被学校强令退学相比,毫无疑问,这保障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正如山东大学研究生院的小于同学所说,结婚生子是我们的权利,我们可以放弃这个权利,但不能被剥夺这个权利。同样,“征婚者一天内相亲几次”,也是征婚者的合法权利,并不能因有人利用征婚搞欺骗就剥夺了征婚者的这个权利。
  以牺牲民众权利为代价的社会治理,不仅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且将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对比一下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发生的变化,总结一下出现这种变化的根源,可以发现是因为中国人自由度大了,公民的行动自由多了,经济与文化才可能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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