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民政部门:我做原告
无名流浪女被撞身亡,民事赔偿谁来主张
    2007-12-28    记者:修国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青岛电 记者日前从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了解到,受到人们关注的山东省首例检察机关支持民政部门替无名被害人维权案12日结案,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无名氏妇女及其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整(不包括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等),赔偿款由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保管。
  今年2月10日21时55分,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与绍兴路路口发生一起车祸。肇事司机刘某酒后驾驶一辆吉普车将一名横过马路的流浪妇女撞飞,该妇女虽被送医院抢救,但终不治身亡。交警部门对该案做出认定:司机酒后驾驶一辆行车制动力达不到国标要求、灯光设置也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书》做出后,刘某无异议,按照常规,下一步就应该是其赔偿死者家属。然而经警方寻找,该案的死者是谁、究竟有无家属一时无法查证。警方随即在报刊上刊登寻人启事,但未有亲属来认领,死者身份无法确定。
  今年7月,刘某被移送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就死者究竟该不该获得赔偿、该如何赔偿的问题,该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虽然死者流浪街头身份不明,虽然她的家属至今杳无音讯,但她的生命健康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仔细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关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的规定,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向市北区民政局做出建议:由民政局代被害人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赔偿诉讼,代被害人主张权利,以保障其权益。
  市北区民政局接受了检察院建议。今年8月,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以原告身份向市北法院提交了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被赡养人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问题,由于相关亲属情况现不能确定,待核实后再决定是否另行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在判决书中还指出,就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在支持民事起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检察院的参加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无名氏妇女及其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整(不包括被告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等),赔偿款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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