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创建规范的劳资关系
    2007-12-14    本报记者:方烨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华为辞职事件渐渐淡出媒体视野的同时,企业关注更多的还是事件背后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在日前举办的“和谐劳动关系与企业制度创新”论坛上,全程主持《劳动合同法》起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等上百名中外劳动法专家以及近千名企业代表再次把脉这部新法。与会者一致认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很可能成为中国劳资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拐点。

  富士康科技集团12日在深圳举行《劳动合同法》专题论坛,邀请劳动部、国台办、全国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的专家解答了企业和员工的疑问。富士康表示,将积极实施《劳动合同法》,与数万已连续工作8年以上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富士康科技集团总裁郭台铭(右者)在研讨会上表示,富士康将积极实施《劳动合同法》,全力推动有富士康特色的劳动合同制度,创造劳资双赢、留住人才的局面,同时积极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做到合法经营。新华社记者 彭勇 摄
立法专家:充分考虑了各方的公平

  “《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者单方诉讼保护吗?显然不是。”全程主持新法起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明确表示,“劳资双方具有先天不平衡性,新法的出台是各方博弈的结果,已经充分考虑了公平,希望各方不要误读。”
  “中国经济前30年的高速增长,其实是建立在中国亿万廉价劳动力的基础之上,从世界范围来看,人力成本在我国GDP中的比例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信春鹰语重心长地说,“现在,到了该改变的时候。要实现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梳理劳资关系迫在眉睫。”
  针对新法实施可能限制企业用工自由同时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的说法,信春鹰评价是“企业和媒体的集体误读”。她分析认为,出现这种误读大致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新法的一些调整被少数企业片面理解引发过激反应,又被媒体放大;另一方面,多年来少数企业已习惯于资方的天然优势。一旦这种绝对的优势被打破,难免发出葡萄太酸的感慨。
  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劳动法学会会长郭军同意这种判断,他表示,在用工方式上,企业可以“想用固定就固定、想用不固定就不固定、想用全日制就全日制、想用非全日制就非全日制,这几乎是一种绝对的用工自由”。郭军认为,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建立弱势劳工群体对抗强大资方的制衡机制,相应的司法保障和劳动监察力度也远远不够,在这样的背景下,新法依然给了用工单位很大的自由。
  最近打着企业人力资源指导旗号的很多培训主要讨论的就是如何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条。郭军分析,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没有明确终止期,不等同于没有终止期。首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基本条件需要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努力,如果企业没有主动打破这种条件说明员工非常胜任工作。而且,无固定期限只是合同的一种,“法律许可的条件下随时可以变更和解除,这完全不同于铁饭碗”。

中外律师:新法要求企业合规用工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吕立山认为,中国政府适时推出《劳动合同法》有加强企业合规管理的意图。
  “这部法律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用工模式、企业用工成本控制等方面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不失是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以及转换企业用工模式的一个契机。”德衡律师集团合伙人会议主席栾少湖律师的观点代表了相当多律师的观点。
  谈到部分企业避之不及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张燃律师表示,无固定期限合同既不是不能终止也不是不能变更。在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合同都可以由企业单方解除;另外,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企业和员工平等协商的前提下也完全变更。“可以说,只要是合理的用工行为,就没有不能终止的合同。”
  国际劳动争议专家、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麦安吉评价新法是中国重要的一部法律。他提醒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关注新法三方面的重大调整:一是鼓励企业长期用工,他认为这对劳动力依赖型企业将是一个大的挑战;另外一点是新法强调劳资关系中的三方制衡,工会在企业中的影响力将会逐步得到加强;此外,他建议外资企业特别注意程序的合规,比如企业规章不能由企业单方制定等。
  专业律师建议新法实施后企业首次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期限可以相对较长。这样有利于企业充分考察试用员工,同时也有充足时间解聘不合格员工。律师特别提醒企业选聘中高级管理人员时更加谨慎,如果有必要,建议企业和这部分员工同时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

企业反映各不相同

  面对即将实施的新法,不同企业的反应完全不同。
  “新法实施对我们的影响不大。”某大型国企的人力资源总监告诉记者。由于这类企业劳动关系一般稳定,内部规章制度也比较健全和完善,没有感受到太多新法实施的压力似乎在情理之中。
  在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中间,从事企业人力资源工作的企业代表普遍表示压力“非常大”,一些服装和水产品行业的企业代表担心,《劳动合同法》严格实施的话,他们所在企业基层员工的收入至少需要增加一倍,他们由此担心自己所在的企业能否继续运营下去。
  还有很多企业代表表示新法的一些规定不是很明确,比如法规过渡体制的进一步说明、无固定期限合同履行中有义务方的明确、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问题等等。
  根据劳动争议与仲裁部门的数字,1987年至2005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了50多倍,而近5年的平均增幅大约在26%左右。专家同时预测,新法实施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还将大量攀升。
  信春鹰透露,与《劳动合同法》配套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本月有望出台,而另一部《社会保险法》已完成草案,等待送全国人大审议。据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取消劳动仲裁的收费,同时延长申诉期以及缩短审理期限,部分案件还将有望一裁终局。这几个调整都是朝着降低维权成本,同时加强执法效率的方向去努力的。而在明年新法实施后,相关司法解释也将不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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