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终身制
    2007-11-23    作者:潘家永    来源:经济参考报
  杨某在一家建筑公司连续工作已11年,今年1月初,其劳动合同到期,杨某准备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这样就可以在该公司工作到退休。可是,当杨某向公司提出该要求时,遭到了拒绝,说要么续签一个5年期限的合同,要么终止劳动关系。杨某以公司不依法办事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关经审理,于2月初裁决建筑公司应当与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按杨某月工资二倍的标准支付杨某一月份的工资。
  首先,建筑公司应当与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解除合同之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其次,劳动仲裁机关裁决建筑公司双倍支付杨某工资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后,应当说明的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可存续至退休。实践中,不少人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等于有了“铁饭碗”。其实不然,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因为它有法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等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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