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分红”案查办大快人心
    2007-11-16    安徽 王厚载     来源:经济参考报

  湖南益阳安化廖家坪锑钨矿原矿长高力初夫妇在自己发包的矿山里持干股,4年里“干股分红”114万余元,今年7月被法院以犯受贿罪分别判刑。近日,以“入股分红”的名义向高力初夫妇行贿100余万元的两名行贿人李军、刘善安分别被益阳市中级法院以犯行贿罪判刑,两人非法所得均上缴国库。(11月8日《检察日报》)

  “湖南干股受贿第一案”的查办大快人心,具有一定的标志性意义,是值得在中国法治史、反腐败历史上大书特书的一笔。近年来,一些腐败分子为了逃脱惩罚,腐败行为呈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大搞“曲线腐败”,“干股分红”便是其中之一。
  正是在此背景下,今年7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干股分红”等十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对任何“曲线腐败”行为予以当头棒喝。“湖南干股受贿第一案”是该意见颁布后查办的较大案件之一。它再次正告那些自以为聪明的腐败分子:不管给腐败行为穿上什么“马甲”,披上何种“合法”外衣,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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