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业委会起诉讨要停车场
依据即将实施的《物权法》
    2007-09-28    记者:赖雨晨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广州电 《物权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有关房地产业主的权益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9月26日,广州一住宅小区业委会将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依《物权法》撤销其为该小区开发商登记的车库房地产证。
  原告广州白云畔山小区业委会主张,该小区内有三个位于住宅楼架空层的停车场,目前产权归本案第三人,即小区开发商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根据尚未正式实施《物权法》第七十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一百三十五条等,以及现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车场作为规划用于停车的公共设施,占用了业主共有的土地,因此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原告认为,被告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将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共物业产权错误地登记在了建设单位名下,损害了业主利益,要求对这三个停车场的产权登记予以撤销。
  被告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答辩认为,国土房管局是依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房地产分割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其办理的房地产权登记,没有错误。被告同时指出,小区业委会与国土房管局的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定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本案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白云畔山小区的开发商圣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出席了庭审,并同样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表示质疑。第三人代理人提出,小区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且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表明业委会已得到业主大会授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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