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给“公共利益”画圈
如何防止借“公共利益”假公济私
    2007-06-25    本报记者:杨金志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作为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物权法》中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尤其引人注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那么,何为“公共利益”,如何防止征收单位假公济私?这是《物权法》实施的关键问题之一,也是法学家们热议的话题。

“公共利益”应该是社会公众可以无偿享有的利益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对记者说:“公共利益问题,当前在征收领域表现得尤其突出。”他表示,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国内不少法学家认为应该是“概括性表达加上列举”。汤啸天个人认为,公共利益的概念应该是:“呈现为开放状态,社会公众可以无偿享有的利益。”比如公共绿地,如果不是开放状态,就不是公共利益。譬如,上海苏州河沿河一些小区,把苏州河岸线圈入小区内部,不准外人入内,这就不是公共利益。再比如,政府搞豪华楼堂馆所建设,嘴上说是为了公共利益,说要培训干部、为百姓服务,其实不向老百姓开放,只有官员和政府的贵客才能享受得到,就不是公共利益。
  汤啸天指出,当前有一种现象值得关注,就是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混杂。例如,交通枢纽的一、二层造地铁大厅,上面造商业写字楼;有的地方修建广场,但是造了地下车库、商业街。
  “政府部门在征收的时候,要明确两个原则:明示,分利。政府应该把这种情况讲清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要加上去。切忌对群众‘打闷包’,遮遮掩掩,这样搞虽然征收阻力会小一点,但是会失信于民,带来诸多后遗症,老百姓当然要反对。”汤啸天说。
  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在一些研讨会场合多次提出,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只涉及国家安全和广大社会公众福祉的利益。”他认为,如果要加以列举,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法”列举的九个方面可以借鉴:国防设备;交通事业;公用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设;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国营事业;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之事业。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完善界定程序规则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弟对记者说,《物权法》作为基本大法,它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应该具体化,也难以具体化。事实上,笼统地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是比较难的,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就某一个个案来确定比较科学、准确。目前学界倾向于通过三个渠道来界定公共利益:第一,通过不同的立法来确立公共利益,如制订或修订《征地拆迁法》、《土地管理法》、《物业管理法》;第二,把公共利益类型化,如征地拆迁的公共利益等;第三,不要笼统地对公共利益本身进行界定,而是对界定具体公共利益的部门、单位设立权限限制、程序限制。
  王全弟个人倾向于第三种方案:在碰到具体问题时,比如征地、拆迁等,要给某个单位、某级政府限定权限、程序,规定碰到具体问题时由哪个部门牵头,如何组织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听证,等等。在个案界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立法主要解决的是程序设计问题,要对权限、程序等问题进行科学、严格的规定。制定程序需要多么慎重,需要多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切实做到以人为本。
  “现在征地、拆迁等也有程序,但是不少程序走歪掉了,比如听证会变成了‘假听证’,这都是制度设计问题。”王全弟说。
  界定公共利益还需要监督的程序,最后可以起诉到法院。如果群众和实务操作部门之间有纠纷,到法院打官司,法院首先审查的就是程序,如果程序不完整、不合法或者是摆样子,法院根本不用看实体,直接就可以判界定部门败诉。当然,如果程序合法合规,从理论上讲法院基本就没有理由判决行政部门败诉。监督还包括群众监督、团体监督、监察部门监督,最后是司法部门。从司法角度看,除了法院监督,还有检察监督。
  在涉及征收的公共利益界定程序方面,浙江大学胡建淼教授提出,要做三方面的审查:第一,审查该特定征收行为是否有相应的特定法律法规作依据;第二,审查该行为受益人身份,即使是国家机关搞建设,但如果只是满足私人利益,就不属于公共利益;第三,法官要对征收目的作全方位考察,这属于民法中的确认之诉范畴。

决策过程必须十分慎重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邹荣认为,从实体上来看,什么叫公共利益,在全世界都很难界定,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国家都不一样。与其寻求判断标准,不如设计完备的程序规则。比如,最近北京酒仙桥地区进行拆迁投票,这个地区的拆迁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不同人有不同的答案。但是,在程序上,首先要交给公众决定。
  邹荣指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政府决策过程中没有引入公共参与,缺乏程序规则,很多只是到操作阶段、流水线运转后才有的。
  “例如城市拆迁,决定拆迁时没有人咨询群众意见,到做了决定、开始动手之后,有群众质疑、反对,政府再做出强迁决定,拆迁公司实施强行拆除。这种事情从程序上看政府没错,法院判决一般也支持政府,但实际影响是很坏的。”邹荣说,“我们在确定涉及是否公共利益的问题时,应该广泛采取公众听证的方法。如果对是否公共利益存有争议,应该在决定、实施前提交相关仲裁部门,特别是让法院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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