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获救女向见义勇为者补偿
    2007-06-25    记者:侯大伟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成都电 为救落水者,四川一男子不幸被河水吞噬;而获救女子却事后拒绝为其证明见义勇为事迹。成都都江堰市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该名男子的见义勇为行为,判决要求获救女子向其家属支付8000元经济补偿,并用利用公众舆论促进该案顺利执行。
  2005年7月23日下午,四川创跃旅游保健度假公司员工陈永与几名同事一起在成都周边的一条江河中游泳。一名女子走到河中时突然被河水淹没,陈永急忙朝她游过去,并用力将她推向岸边。但等到在场群众从河水中拉起这名女子后,陈永已不见踪影,直到2006年5月,人们才发现陈永遗体。
  当地政府追授陈永“见义勇为”称号,但由于获救女子拒绝为陈永作证,最终其“见义勇为”称号又被迫取消。为此,陈永家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获救女子为陈永的见义勇为事迹出面作证,并补偿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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