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秘密存款”不是保险箱
上海查办首例隐瞒境外存款案的警示
    2007-05-21    杨金志 林中明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最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原上海市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张伟民构成贪污、受贿、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因张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引人关注的是,在张伟民被数罪并罚中的隐瞒境外存款犯罪,在上海是第一例,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中也颇为少见。

举报信直指供销社主任

    2005年,嘉定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始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革。下半年,50多封举报信件反映,在改制过程中,供销社主任张伟民把供销社网点的资产转入自己老婆的私营公司。由此,嘉定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布下侦查罗网。
    2005年底,一家外资银行打来电话称,检察官布控调查的一个账户正在转移资金,而此账户与张伟民有密切联系。这一线索引起检察官的高度重视,嘉定区的检察官立即启动侦查程序,发现张正在办理组团赴美国考察的护照、签证。检察官同时发现,这位供销社主任家产竟有上千万元,情况十分反常。很快,张伟民被检察机关“控制”起来。
    随着侦查的深入,检察机关逐步查明:1995年至2005年,张在先后担任嘉定区烟草专卖分局局长兼烟糖公司经理、供销社副主任、主任期间,受贿共达352万余元。加上张伟民有1300余万元说不清楚的巨额财产,张涉案金额高达1600多万元。

香港账户查出200多万元“秘密存款”

    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张伟民于2005年担任供销社主任期间,以妻子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账户并存有巨额外币存款,2005年11月底,张伟民委托他人赴港将上述账户内港币250多万元转汇至美国。而在此期间,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在执行区委关于个人财产收入申报要求时,张伟民均未按规定如实申报。
    种种迹象表明,张伟民有隐瞒境外存款犯罪的事实。然而,要证实有境外存款必须进行境外侦查取证,这对从来没有办过这类案件的检察官是个很大的考验。经验丰富的嘉定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王俊华、侦查科长冯寿翥等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检察院的全力支持下,几项程序同时进行,使原本需要半年的出境取证手续,两个月即全部办完。
    2006年4月,嘉定区检察院带齐所有相关法律手续进入香港,受到港方的有力协助,顺利地找到相关证人和有关书证材料。正是由于沪港两地的通力协作,取得了证实张伟民境外存款的关键证据。检察官还从该账户内另查获美元存款9.9万元。

打碎腐败分子逍遥海外的妄想

    张伟民数罪并罚被判刑20年,其中的隐瞒境外存款罪被处刑一年。对于张伟民20年刑期来说,这一年并不显眼,但是,其法律意义却很大。因为,自从1997年新刑法设立这一罪名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法条处罚的案例还很少。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上海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龚培华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隐瞒境外存款数额30万元,就可以立案定罪。
    负责侦查这起案件的嘉定区检察院侦查科长冯寿翥说:“我们平时办案时明显感觉到,一些贪官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的情况并不少见。一般来说,通过司法协助进行境外调查取证程序复杂,审批时间很长,还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不过,查办此案积累了经验,检察机关会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海外。”

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如实申报境外存款

    担任本案公诉的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刘佩兰对记者说,刑法规定得很明确,明知自己有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故意隐瞒在境外的存款不报,无论该款来源是否合法,都有可能触犯刑法。但是,目前有一些干部申报收入时草率了事走过场,不实申报和隐瞒收入并不少见,一旦涉案都可能成为问题。同时,目前我们的申报规定很不完善,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道自己在境外的存款多少数额应该申报,通过什么形式申报。
    龚培华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隐瞒境外存款犯罪很容易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等其它罪名吸收,单独适用很少。而这次法院对张伟民的判决,不仅对其250多万元隐瞒的境外存款列罪处罚,而且还因其说不清这部分财产合法来源,同时也计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数额中处罚,充分体现了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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