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部门一个月无一例处罚要检讨?
    2007-04-06    作者:李肖    来源:中国网

  今年,(北京市)崇文区所有执法部门都要实现行政处罚“零突破”。昨天,记者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获悉,崇文区政府出台《未实施行政处罚说明制度》,执法部门一个月无一例处罚要检讨说明。 (《京华时报》4月6日)

  这几年,执法部门的乱罚款一直遭到百姓的强烈诟病,一些执法部门在执法的名义下,滥用职权,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罚款成了我们这个社会特有的一种现象。更为荒唐的是,有些执法部门竟然要下达“罚款指标”,某个时期内如果完不成罚款指标就要被追究,轻则扣发奖金,重则受到行政处分。在这样一来种“硬性规定”下,不少执法部门便开始滥用公权,有违法对象的要罚,没有违法对象的也要变着法子制造“违法对象”进行处罚。
  诚然,罚款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确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它决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唯一利器,希望通过处罚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做法未免是幼稚的。作为执法部门,他们有自己的工作要求,哪些属于处罚的,哪些不属于处罚的,执法部门比谁心里都清楚,这无需政府部门出面干预。在某种程度上讲,“无处罚要检讨”也是一种行政越权,是对公权的滥用。
  崇文区常务副区长王成国介绍,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推诿责任的现象比较普遍。“今年,所有执法部门都要实现行政处罚‘零突破’。”王成国表示,为此崇文区政府出台了《未实施行政处罚说明制度》,每个月行政部门在报送行政处罚月报时,要书面说明未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如果全年都没有行政处罚,政府还将组织专家组对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现象存在但行政机关不作为,就要对其负责人问责。”在笔者看来,这样的“硬性要求”与“罚款定指标”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是在为乱罚款“鸣锣开道”。进一步讲,这也是一种“越俎代庖”。行政执法部门有他们的权属对象,作为政府的副区长凭啥去干预执法部门的工作?这不是公权滥用是什么?
  执法部门有他们的上级,上级没有要求的事,作为区长却去要求,这不符合行政程序。处罚不是目的,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才是目的,如果经过一定时期的治理,一些地区的人们确实没有违法现象,区长却要拿着这些部门“问责”,这样做公允吗?任何一项制度设计都要考虑它的出台背景,在当前乱罚款成为一种社会常态的情势下,政府部门出台这样的文件是很“不合时宜”的,很容易为乱罚款推波助澜。
  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应该着力解决作风建设,一些执法部门的不作为是有多种因素促成的,仅仅从处罚的角度去解决懒政问题,显然是“开错了药方”。当下依法行政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作为政府机关应该做依法行政的表率,在这方面,任何的草率都有可能导致严重的负面效应。公权是一种正义,体现的是一种公平,当它成为随意滥用的公器的时候,程序正义和实质性正义将会遭到践踏,这一点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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