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该当何罪”
    2007-04-02    新信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来,自称“非著名相声演员”的郭德纲,因一起涉嫌虚假宣传的广告代言事件而“著名”起来。
  媒体“砸纲”事件愈演愈烈,由此而引发的一个新闻是,3月17日,北京律师刘晓原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列为处罚对象。
  2006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近七成消费者在最近一年因虚假广告而权益受损,有近半数接受调查者“很不信任”商业广告,近八成消费者认为代言人应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国家相关法规并未将虚假广告代言人列为处罚对象,曾经呼吁的“明星广告诚信档案”也未建立。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了道义上的谴责外,最大的损失也许只是“观众的信任”。
  从事律师职业十余年的汪晓逊认为,明星做广告,原本无可厚非,明星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如果不加以利用,也是对资源的浪费。但是,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负道义和法律责任,因为很多不规范的广告只需普通的常识即可判断。如果代言的广告的确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可视具体情况追究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或按比例承担责任。
  针对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现象,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处长王岭杨认为,广告发布的控制也是一个薄弱环节。他说:“广告的管理要渗透到三个方面,即广告主、广告商和广告媒介。要害在于广告发布质量的控制,而这恰恰是我们管理上的一个薄弱环节。”事实上,自2004年起,国务院就曾下达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商业欺诈的专项行动,整治广告市场也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王岭杨说,涉及的国家部委达十余个,但“形成了合力,还没有形成拳头”,在具体监管中仍然面临很多困难。首先,广告经营企业和单位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广告公司多如牛毛,为了维系其生存,对广告几乎是“来函照登”,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把好关;其次,媒体广告管理体制不完善,对虚假广告缺乏应有的筛选;第三,广告发布的把关制度不落实,法律赋予了广告发布环节以审查责任,客观上却形同虚设。而工商管理部门又是事后监管,造成虚假广告满天飞的现象;第四,媒体广告定价存在缺陷,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美容广告市场较为混乱,与品牌广告之间的价格差异在60%以上,为不规范广告的存在提供了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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