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不许扣押小贩的物品
    2007-02-12    思卓    来源:经济参考报
    小贩崔英杰杀死北京海淀城管副队长李志强案在审理。有刑法学者认为,崔为谋生受到处罚,激奋之下才杀人,适用死刑不合适;一位城管干部则表示崔英杰必须死,否则城管怎么执法?
    “我哀求他们,什么东西都可以拿走,就是请把我的三轮车留下,因为那是我头天刚刚借钱买的。”崔英杰在庭审中这样形容当时心情。
    扣押违章经营人的经营物品,是一些地方市容执法中的常用手段。这样一种手段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只有违法犯罪中的赃物与违禁品才应被没收或扣押。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小摊小贩大多生活困难,如果扣押、没收其甚至是借钱购买的经营工具,无疑将会使这些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许多时候,被扣的经营工具只有在对有关人员进行“打点”之后才能取出,这实际上也非常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扣押、没收当事人的经营工具,或许能一定程度上减少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但是社会却可能因此付出比市容受到些许损害更为沉重的代价。“两害相权取其轻”,为维护公民财产权、同情弱势群体与执法、社会文明这样一些更为重要的价值,市容管理放弃扣押物品的执法手段,乃至于容忍市容受到些许的损害都并非不值得。
    立法禁止市容执法人员扣押违章经营者的物品,对于维持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的利益平衡,维护与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针对性的现实意义,因而通过立法作出相关规定应当早日提上各级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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