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引发了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1月9日,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民航研究会的法律专家围绕航空公司机票是否可超过舱位数量销售、机票超售是否对乘客构成欺诈、购买超售机票的乘客应当怎样救济三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机票超售是否合理
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乘客和航空公司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法》和《民航法》都要求双方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但是机票超售造成了航空公司不能完全适当履行合同。
他进一步指出,在欧美等国的发达资本主义市场上,机票超售是一件普遍的事情,但它能否称为国际惯例、能否被引用到国内的民航市场,应该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在国外,坐飞机就像我国坐公交车一样方便,而我国有些航线一天就一班,超售要针对不同航线,更要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
“中国消费者协会反对经营者用国际惯例来解决国内的消费者问题。”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委员会主任武高汉对此持有同样的看法。
机票超售是否合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表示,机票超售首先定位是商业自主行为。在商业运作过程中,任何商家面临商业盈利风险时都会进行自救行为。但是,这种自救行为的存在应当不以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为前提条件。
机票超售是否构成欺诈
对于机票超售的问题,武高汉主张按照欺诈来认定。他告诉记者,航空公司如果隐瞒了事实真相,那就是一种主观故意。机票超售保证了经营者利益最大化,却让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因此,从经营者尽自己义务的角度讲,航空公司应该告知所有消费者存在什么问题,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也应全面引进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邱宝昌也认为,机票超售已对乘客构成了欺诈。“什么是欺诈?《民法通则》相关解释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中都有,但就我们老百姓的感性认识来说,隐瞒事实、虚构事实就是欺诈。明明知道机票超售不可能适当履行合同,对特定又不确定的乘客来讲就是违约行为。事前没有告知是超售机票,事后也没有给予合理的补偿,这主观上是一种欺诈行为。”
而中航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副经理、中国民航法研究会副会长聂颍表示了不同意见。他说,机票超售其实是航空公司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因为乘客登不了机,肯定会有很多抱怨。同时,航空公司想了很多办法来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并加以补救,因此航空公司没有故意的动机。“航空公司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是完全的私营企业,它带有社会服务性。航空公司也追求利益最大化,但绝不是为了获利而对社会进行欺诈。”他补充说。
如何救济机票超售乘客
“国内航空公司基本上都采取转签或者给付一定数额的补偿等办法来救济游客。”中国民航学院航空法研究中心主任董念青说。
据他介绍,欧盟发生超售而无法登机的情况时,航空公司首先会说“有谁愿意放弃自己的座位、会给什么补偿”。如果无人愿意的话,就叫做“强行拒载”。在强行拒载的情况下,航空公司才付300或400欧元的补偿;如果转签其他航空公司则赔偿会减半。
对此,费安玲认为,航空公司采取对乘客补救的时候,一要有诚恳抱歉心态。同时,必须履行及时告知的义务。第三,应当及时和充满人性地妥善安排。她表示:“现在民众的心态希望把乘客当作人来对待,而不是说可以随便放在哪个地方。现在民众感到非常愤怒的一点是,没有得到充满人性关爱的安排。”
此外,利益受损的乘客如何得到相应补偿的问题上,费安玲建议,航空公司和消费者协会应一起听取各方面意见达成一个共识来进行利益损害的救济。“航空公司救济标准不一,导致消费者自己的意见看法不一样。”她说。
武高汉希望呼吁,通过这个案子,不是保护了某一个消费者权益,而是成批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从立法的角度看,通过审判一个案件督促一些和谐的或者促进消费者和谐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出台,这是好事。”
相关链接 机票超售,英文称为Ticket
Overbooking,即航空公司的每一航班实际订座大于飞机客舱内可利用的座位,比如一个航班只有200个座位,但航空公司却销售出去205个座位,假如刚好有5名旅客因故未到,航班座位就被充分利用了,假如全部订票乘客都到机场了,就将有5位乘客不能登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