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网络传播泛滥法律保护遇难题
    2009-06-05    本报记者:韩丹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重庆市一家网吧里,两位网民在观看网上电影。(资料照片)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的方式也在不断更新。互联网在令公众的生活便捷化的同时,也使非法传播等侵权行为“易如反掌”。
    迅猛发展的视频等网站背后是否蕴含着法律风险,现有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利益?记者日前采访了大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宜律师、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部主任高天乐。

    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激增

    “网络侵权让我们公司每年至少损失了几百万。”一家收费视频网站的法务人员告诉记者,其公司购买了大量香港影视在大陆的版权,但是,一些网站未经允许播放了这些影视作品,这些网站有些是个人注册的,有些是未经注册的,侵权的主体非常分散,出于降低维权成本与难度的考虑,其公司只有向其中相对大型、正规的网站要求侵权赔偿。
    “但是,法院支持的赔偿数额相比前两年有所减少了。”这位法务人员说。
    只要你打开BBS网站,或者视频共享网站,未经许可上载并传播的文章、影视等随处可见。有些网友非法上传影视作品,还热心地翻译,并在视频上加上中文字幕,这些海量的视频吸引着成千上万的网友,给这些播放视频的网站带来了可观的点击量以及随之而来的广告收入。
    据搜狐科技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近日透露,2008年上半年北京法院一审著作权案件1713件。其中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达到1304件,这一数量甚至达到2007年全年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总和的3倍以上。国内视频网站非法盗用版权内容是导致这类案件激增的主要原因。
    随着带宽的提升和传输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发展到今天的流媒体传播时代。通过P2P技术,一张光盘所承载的数据,几个小时内就能传播到世界各个角落。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告称,到2008年年底,中国网民有2.98亿,网络视频用户达到2.02亿。
    张永宜律师说,未经许可,把别人的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这是典型的网络侵权。互联网技术使传统的“盗版”过程数字化,传统的盗版存在一个制作过程,而互联网的发展使这个过程瞬间即可完成,几乎没有成本。
    “以前还买盗版碟看,现在根本用不着,网上什么新片都有,包括美剧、韩剧、港台剧,而且是免费的,随时可以在线观看!”网友李小姐说,虽然不清楚这些在线影视是否属于非法传播,但确实给她的娱乐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享受。

    法律保护遭遇技术难题

    高天乐分析,很多未经许可的大片或影视剧出现在视频共享网站上,可能因为网站与权利人有私下协议,除国外大的制作公司外,权利人对非法网络传播很少采取如起诉这样激烈的措施。
    “相对而言,知识产权的案子打起来耗时耗力。”高天乐说,权利人会在起诉前衡量各方面的成本,况且,有些中小型的制作公司实际上是希望互联网为其传播的,道理跟小明星看见自己的唱片被盗版还很兴奋是一样的。
    高天乐表示,如果细究起来,视频共享网站是要承当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他们有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是什么叫合理,没有标准。”如果权利人提出要求删除被非法上载的视频,网站就应当及时屏蔽,一旦及时屏蔽,就算履行了合理的义务,原则上不会有经济损失,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除外。
    张永宜也表示,我国借鉴了美国的做法,采取的是避风港原则,权利人一旦发现网站有侵权内容,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断开、屏蔽侵权网站。
    对于传统出版商,法律上认为其有事先对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但是网络服务商,如BBS、搜索引擎等,在权利与义务的划定上很难等同于传统出版商。
    “一个提供数以亿计信息的网络平台,法律要求其对全部内容进行审查是不现实的。”高天乐说。
    “搜索引擎是根据网民的指令进行信息查询,在技术上做不到事先审查,司法上已经公认这一点。”张永宜说,提供搜索引擎服务或者留言版功能的网络服务商,如百度、土豆等,一旦被权利人追究非法网络传播,可以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
    也并不是所有的网络提供商都被视为“罪过”的推手。张永宜说,提供接入网络的服务商,如电信、网通等,不承担非法网络传播的责任。
    提供内容的服务商,如门户网站新浪、搜狐等,法律要求其事先应尽审查义务,视同传统的出版方,承担非法传播的部分法律责任。

    最大的差距在公众的诚信度

    高天乐表示,与美国自下而上由大企业、大财团推动立法相比,中国法律的制定确实很谨慎。
    随着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基于新兴技术手段的侵犯知识产权形式也越来越多,但是,张永宜认为,法律有一定滞后性是可以被理解的,因为法律不能朝令夕改,一定要具有稳定性。
    张永宜说,法律对技术的理解与判断需要一个过程。由于对技术的不了解,美国几年前曾误判过网络侵权的案件,之后,美国颁布了数字版权法。
    虽然全球都在面临互联网技术带给社会各方面的挑战,但是,中国与西方国家相比,最大的差距并不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而是公众的诚信度。
    张永宜说,即使法律问题都是因一方不诚信,但诚信问题不能完全依赖于法律去解决。他举了一个例子,在美国,私下复制DVD是违法行为,如果中国留学生要求美国同学借DVD,美国同学往往是不会借的。但是,在中国情况可能恰恰相反。
    在中国,对此行为也有相关规定,个人为了学习、研究、欣赏等下载或复制,数量少的一般不去追究。追究也不现实,但是一旦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会有相应的惩罚。
    “这里面有一个执法成本的问题,没有操作性的法律是没有意义的。”张永宜认为说。

    保护权利人还是公众利益?

    “如果互联网上没有这些最新的影视,我相信互联网对很多网友来说都失去了很大的吸引力。”李小姐说。
    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一些侵权行为超出了执法能力,另一方面,如果过于追究侵权行为,也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新兴技术的发展。
    互联网侵权的方式从个人之间的传播、建立个人网站和超文本链接等,发展到现在主要以P2P、BT技术为主的侵权方式。
    但是P2P、BT技术最早并非用来下载盗版电影的,而是解决互联网传输大文件速度慢的方式,它革命性地改变了集中下载的模式,在很多大公司里,很多庞大的文件通过P2P、BT软件实现交流共享,大大促进了互联网的发展。
    因此,在多大程度上保护权利人,也间接影响着互联网的发展。
    “既要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又要保护互联网的发展,这里面有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张永宜说,美国就意识到对权利人过度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兴技术的发展,对网络侵权的判罚经历了一个先紧后松的过程。在保护权利人还是公众利益上,是相对矛盾的,也是一个大课题。
    高天乐说,法律面前应该是人人平等,如果过多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其地位就高于公众了,这样对公众来说就是不公平的。适度保护,也是为了防止技术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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