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国有企业“蛀虫”敛财新伎俩
    2008-01-04    本报记者:范春生    来源:经济参考报

  把企业当成提款机,大肆敛财;打造“一条龙”的偷运产品通道,内盗价值达3900余万元;隐匿资产,制作虚假结算报告等,占有财物合计1480万元;频繁成立新公司,合谋骗取国有资产420多万……
  新年伊始,辽宁省国资委以及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这一现象高度重视,正研究酝酿相关方案,力争在强化自身职能的基础上,会同司法机关做好国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出现。

“先进典型”沦落令人警醒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被法办的国企蛀虫,多数曾在工作岗位上取得过辉煌的成绩,有的还一度是“改革典型”,受过各种表彰和肯定。其180度的堕落轨迹,值得深思。
  2007年5月被定罪的葫芦岛市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段长程志勇,就是这样一个人。38岁的程志勇曾获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诸多荣誉,他为了快速致富,在不到4年时间内拉拢腐蚀车间主任、工段长、保安、计量员等20余人,打造各个关卡“一条龙”的灰色通道,大肆盗窃企业产品环氧丙烷和聚醚,价值达3911万元。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程志勇有期徒刑10年。一审宣判后,程志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现已服刑。
  无独有偶。几年前,原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玉颖,因首创国有企业“民主议事”制度而成为“典型”,前来参观学习的企业趋之若鹜,俨然一副国企改革家姿态;几年后,他因收受贿赂200余万元、与他人合谋骗取国有资产420多万元、个人实际占有46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敛财“黑手”伸向最薄弱之处

  身为国企的一员甚至是管理者、负责人,当占有财富的欲望涌上心头时,什么地方是其猎取的目标呢?司法机关查办此类案件的情况表明,对当事人来说,企业最薄弱的环节,也是其最熟悉的地方,这往往会成为犯罪敛财的目标。
  比如程志勇案件。他曾供述:“当时完成厂里的定额后,有一定余量,车间技术骨干知道咋完成定额,咋控制余量。”同案的赵某也证实,大量的环氧丙烷随着尾气就损耗了,我们通过加工,把这个环氧丙烷再回收,就实现了经济价值。
  辽宁省沈阳市华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副经理刘阳在任职期间,利用分管开发一住宅小区的职务便利,采用隐匿房产、伪造承包协议、制作虚假结算报告等手段,非法占有19套商品房、1套门市房、2个车库以及大量商品房销售款,共计价值1480万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终审判处刘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记者注意到,在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突出表现为以下特征:一是从犯罪人年龄段分布情况来看,犯罪人的年龄大多分布在30岁到50岁之间,低龄化的趋势比较明显。二是犯罪人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居多,有向高学历、高智商发展的趋势。三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而且越来越狡诈、诡秘,由单一向复杂、隐蔽、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犯罪人使用的手段已从过去简单的以权谋私和监守自盗转向运用专业知识,利用相关业务程序、制度漏洞进行作案,犯罪的隐蔽性逐步增强。四是犯罪金额越来越大,上千万元的特大案件已不鲜见。

国企蛀虫频得手惊曝监管软肋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张玉颖落马的主要原因是国有企业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导致了“一把手”成为“一霸手”。
  程志勇、刘阳案件,暴露出了这样一个严酷的事实:在某个环节上,一旦疏于管理和监控,就有可能造成巨大漏洞,给国企蛀虫侵吞国有资产以可乘之机。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过去多次发生过大大小小的盗窃事件,但更多时候罚款了事,这样做的后果就是,违法者失去了被法办的机会,反而助长了“越被罚越偷”的心理。
  辽宁社科院研究员于治贤、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琦认为,目前国企“硕鼠”敛财方式日益多样化,至少带来两点警示,一是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督不能流于形式,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部门应发挥各自作用,防止形同虚设,二是企业自身应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的科学性,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并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已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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