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制度不是产品安全的终点
    2010-03-16    孙韶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就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中国消费者的心理底线再次被挑战:捷达国产“刹车门”事件曝出,深陷“质量门”的惠普绝口不提召回二字,范思哲、HOGO、BOSS、D&G等多个世界顶级品牌因检验不合格而被诉诸各大网站。
  “丰田门”事件热度尚未散去,如此多的品牌产品“门事件”又接二连三地曝出,在消费者越来越多的不满与质疑间,关于召回的话题也开始不断充斥耳边。丰田汽车召回的进展成为万众瞩目的事件,而面对日益高涨的召回要求的惠普,在公开道歉中对召回只字未提,一时触发群众集体“怒点”,升级为一场中国消费者集体投诉的“维权门”。
  惠普不提“召回”无疑暴露了这家公司的短视,但是究其原因,我们可以发现惠普坚持不召回与我国的产品召回立法的缺失也不无关系。据了解,目前我国仅在汽车产品、儿童玩具、食品和药品四个领域,有召回制度的法规依据。而在其他召回制度尚未出台的家电产品等领域,厂商对召回并不负有“强制性的义务”,召回在现阶段纯属企业个体行为。其次,由于侵权责任法以及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不完善,大大降低了召回的可能性。
  完善相关法规,不仅可以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保护,也为实施召回的企业扫清了制度障碍。此外,当前我国出口产品频遭进口国检验检疫及召回的困扰,完善召回制度一则可以敦促我国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二则也可以积极应对国际上对“中国制造”的压力,对外国产品的安全问题也有了解决措施。
  让人感到欣慰的是,《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据了解,这部被业内称作“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标志”的法律中规定,所有的产品均适用召回制度。这进一步扩展了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了企业责任和消费者的权益。
  召回制度的完善,固然是中国的法律体系需要努力和完善的方向,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法律并非万能。作为一种安全隐患显现之后的事前补救,召回的作用也确实有限,终究达不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另一方面,产品缺陷的内涵不断被注入新的内容,而法律规定则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性。一个经典的案例发生在2008年的美国,在一场目前规模最大的牛肉召回中,监管部门考量的一个因素是“该批牛肉生产的屠宰场曾对牛进行过虐待”。可见,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对厂商的要求不再是仅仅提供安全的产品,而更多的是厂商能够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符合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
  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作为舶来品,召回制度能否在我国运行良好,根本上还要取决于厂商对召回的态度。即使有了更加完善的召回制度、有了更加细致的监管措施和更加严厉的处罚手段,召回义务是否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还是要取决于厂商的自觉性。
  在消费者眼中,召回行为确实是企业一种勇于承认错误和承担责任的姿态,不过企业对产品的积极改进和对消费者合理的补偿才是消费维权的真正意义之所在。能够让企业自觉担当起质量重担,以不断改进产品适应市场需求为己任,才是安全立法的核心价值之所在。召回制度,终究远不是产品安全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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