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续会不会“补丁摞补丁”
    2010-01-05    陈圣莉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不久前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0年要继续把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作为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的重点。新年伊始实施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新政成为这一主旋律中温暖的开篇。
  但据相关媒体报道,2009年12月31日,仅深圳市一地就有近两万名参保者涌向社保个人服务中心和各区的社保服务站办理退保手续,人数创深圳历史新高。
  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可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意味着农民工无论走到哪儿,养老保险就跟到哪儿,那么,为何还有这么多的农民工退保呢?
  对此,有关部门和相关媒体的解释不约而同地聚集在“农民工对新政不了解”上。但数以万计的参保者同时出现理解偏差,政策本身是不是存在一些欠妥的地方?
  据了解,转续新政在2009年2月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时,许多社保专家就提出了不少修正意见。“如果我们把眼光放得更远一些,就会发现这依然是一个‘补丁’,一个权宜之计,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社保专家郑秉文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曾表示。
  《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后,人们发现,除了把为农民工和为城镇职工制定的两个文件合二为一之外,当初专家提出的许多疑问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比如,《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这意味着很多农民工最终要回到户籍所在的县市领取养老金。可是,由于打工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工资收入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那些在每个地方持续打工都不到10年的农民工,在每个打工所在地按照很高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金,可能要回到户籍所在地按照很低的标准领取养老金,甚至有可能是领到的还没有交上去的多。
  《暂行办法》还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单位缴纳的保费只能按12%转移。但当初单位是按工资额度的20%缴纳,为什么转移时只转移12%?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主要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但单位所缴纳的费用是属于职工个人的福利,社保部门凭什么要截留8%?
  有专家预计,《暂行办法》出台之后,各级地方政府势必制定很多其他的“暂行办法”去补充它,还会制订很多细则,可谓“补丁摞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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