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考验企业防范能力
    2009-05-22    樊曦    来源:经济参考报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继续,对我国实体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金融危机对中央企业的严重冲击往往表现为引发各种法律风险,涉及到企业合同履行、并购重组、海外投资等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必须注意七大法律风险,积极谋划应对危机的对策措施,努力把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压力转化为推动中央企业科学发展的动力。
  在这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资委指出在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日趋复杂,主要表现为七个方面:一是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二是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三是“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四是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五是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六是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劳动合同的风险;七是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
  面对新的形势,如何把加强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变为助推企业转“危”为“机”的契机是摆在中央企业面前的一道考题。
  按照国资委2008年提出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三年目标,中央企业应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力争到2010年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要达到100%,因违法经营产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
  根据这一目标,中央企业应首先对企业目前法律风险源点进行排查和评估,进一步加强制度化的建设,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并加快完善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在深化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方面,中央企业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管人员参与企业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机制。建立完善企业重要经营决策会议纪要制度,保证总法律顾问参加企业重要经营决策会议,并不断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增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
  同时,中央企业还应注意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各类合同纠纷有可能大量增加,必须要加大对资产重组、投资并购、股权转让、对外担保等重大非日常性合同的法律审核力度。不断加强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全面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得不采取歇工、减员和减薪等临时性劳动用工政策,出现劳资纠纷增加的情况,中央企业应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措施的合法性评估,进一步清理不规范用工行为,理顺劳动关系,有效控制薪酬、加班、休假、歇工、解聘等方面存在的各种劳动关系隐患,避免劳动纠纷。
  此外,自金融危机暴发以来,发达国家对外国企业投资贸易行为的法律监管日趋严格,对我国企业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案件频繁发生。
  针对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新趋势,中央企业要大力加强对境外业务的法律监控,系统研究国外投资、贸易、劳工、税收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要及时跟踪、收集各国对我国相关出口产品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动态,做好贸易救济预警工作。对国外已经提起反倾销诉讼的,要积极应诉、主动抗辩,努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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