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薪令”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2009-04-13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对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薪酬政策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各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指税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各项福利等,下同)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确定;各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经营业绩较2007年度出现下降的,高管人员薪酬在执行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再下调10%;各国有金融机构2007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在执行上述政策的基础上,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要相应加大,主动缩小与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各国有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制定高管人员薪酬方案,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定;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高管人员薪酬后,各国有金融机构要以此为上限确定其他员工薪酬,合理体现岗位差异和业绩差异。

  点评:中国的国有企业情况比较特殊,其管理人员的薪酬合理性一直在受到人们的诟病,一纸“降薪令”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首先,中国的国企高管大都是有行政级别的,或省部级、或厅局级、或县团级,一边享受着行政待遇,一边拿着巨额年薪,所谓政企不分,两头的好处都不耽误。这本身就是极不合理的。同时,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一些垄断性国企,其经营状况明显受政策因素影响,在大部分情况下无法反映高管们的管理水平。此其一。其二,这些国企老总是代表国家在管理企业,其薪酬的设置涉及到国家利益和职工或股东利益。所以其薪酬绝不能简单地参照普通企业包括民企或国外企业老总的薪酬来定。
  其次,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人们的整体收入水平都不高,所以国企高管的薪酬在设置时还应考虑到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的问题,必须把它放在社会收入分配这个大参照系中进行,既要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横向因素作比较,也要同国企经营业绩的纵向因素来比较。一直以来,人们对国企高管薪酬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就是因为其薪酬的设定并不科学。而今,是在对并不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设定的薪酬进行简单的小幅调整,“降薪令”的实际效果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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