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
2015-05-27    作者:杨柳晗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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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6日,央行发布公告(9号文)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
  中债资信政策研究部总经理杨勤宇对记者分析称,9号文明确要求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应在登记日以电子化方式将债券信息传输至交易系统。总体来看,9号文进一步促进了债券发行后上市交易流通效率的提高,也是适应银行间债券市场不断扩容、发行量不断提高的重要举措。
  9号文显示,依法发行的各类债券,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这里所称的各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及央行同意的其他交易场所为债券交易流通提供服务。同时,同业拆借中心承担交易数据库职责,负责集中保存交易数据电子记录。
  央行表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向同业拆借中心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中债资信还认为,从影响来看,取消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不会有实质性影响。实际上在调整前,央行对于银行间市场债券的交易流通审批主要是程序上的步骤,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债券的交易流通审批已逐渐采取自动化方式。
  9号文还显示,对于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上述机构向市场参与者公告。
  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业、申请破产的;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经营、财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央行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央行还称,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现券交易,但发行人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单个投资者持有量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并进行信息披露。
  至于债券交易流通的终止条件,9号文规定称,发生以下情形的,债券交易流通终止:发行人提前全额赎回债券;发行人依法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布破产;债券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其他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灭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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