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市场骗子迭出 玩晕藏家
2014-11-18    作者: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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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中的普通藏品,却被“专家”鉴定为上千万元的古董。藏家对这突如其来的惊喜还没缓过神来,便有境外拍卖公司工作人员拍着胸脯承诺:拿到香港或伦敦去拍卖,“保证成交”,藏家只需缴付报关费和运输费。
  真的如此吗?长达数月的期盼后,最终等来流拍的结果。更绝望的是,上万甚至十余万元的费用,一分不退!
  这是怎么一回事?记者通过与行业管理部门、受害者以及法律人士的接触,为你揭开拍卖骗局的真相。
  本报记者 马松 实习生 李晨曦

  百元瓷器估价千万

  20多年前,市民黄先生在小商品市场以几百元的价格,购得几件瓷器。“电视上各种‘鉴宝’节目铺天盖地,见一些人频频‘捡漏’,我也心痒痒。”
  今年1月,黄先生在网上看见一条声称“古董鉴定评估、展销拍卖,不成交不收费”的广告,便带着宝贝前往文定路218号大楼内的一家“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作鉴定。孰料,其中3件物品竟被判断为“元明清”时期的文物,估价高达1380万港元!一位“总监”表示,可为其办理今年4月在香港举行的拍卖会参拍手续,只要黄先生支付13.8万元“服务费”。冲着“不成交不收费”的承诺,黄先生欣然付款。
  拍卖会迟迟未能举行。6月,察觉“不对劲”的黄先生决定索回“藏品”。此时,“总监”又开始诱惑:一位法国商人看中了黄先生另外收藏的一件小瓷盘,开价300万港元,公司愿意免费代理这笔交易。黄先生没有答应。7月,“总监”继续加码:另一位英国买家也看中了小瓷盘,开价380万港元。不过,对方坚持在香港取货,需加付1万元“报关费”……
  “我已经完全不相信他们了。”话虽如此,可黄先生还是动摇了,决定继续等待。然而,“10月19日,公司通知我,四件拍品全部流拍,让我领回。”原以为闹剧终于落幕的黄先生,还等来另一个结局—13.8万元手续费,分文不退!对于“不成交不收费”的承诺,“总监”一句轻描淡写的“那是广告,合同上可不是这么写的”,便将黄先生打发了。
  不甘心的黄先生曾带着那3件“文物”前往本市两家著名的拍卖公司,鉴定结果均让他失望,其中一位鉴定师甚至说,“瓶子的年龄还没我大,怎会是文物?”

  业内人士揭开内幕

  “这正是典型的拍卖诈骗”,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新闻发言人范干平先生介绍,近年来,这种骗局经历过3次演化:
  藏品造假—个别不轨企业,伙同鉴定师故意抬高拍品价格,甚至“年代造假”,向藏家收取鉴定费。藏家虽有察觉,但将希望寄托于有“冤大头”买家来接盘,不知不觉中,成了“同谋”。此类案件难免东窗事发,于是,犯罪分子得到了法律制裁。其中一些曾经从事拍卖的专业人员,还遭到了行业“禁入”的惩罚。
  违规拍卖—上述遭到行业“禁入”的人群中,一些心有不甘者,打起开设“山寨”拍卖公司的主意。他们违规举办拍卖会,并在拍卖前以“鉴定费”和“服务费”的名义,谋取非法收益。
  玩起诈骗—2011年起,国家和各地拍卖行业协会不断发出警示,告诫公众注意提防前述欺诈行为。于是,一些不法分子绞尽脑汁,玩出“新招”:境外拍卖。他们注册一家普通的服务性企业,冒用国外拍卖公司驻华办事处或合作伙伴的名义,与藏家签订所谓“委托交易”或“服务”合同,成功避开了违规经营拍卖业务的监管。然后,他们煞有介事地收取所谓“服务费”、“报关费”和“运输费”。范干平说:有些不熟悉出入境业务的藏家一听说“报关费”,就更加相信自己的拍品是文物,并对这些企业深信不疑。“其实,骗子公司根本就没有‘海外关系’,他们只是将拍品锁在仓库里,放几个月再拿出来,骗藏家说流拍了……”为了让人上钩,他们通常聘请“专家”鉴定藏品,虚估高价。黄先生碰到的,便是这种情况。

  识破骗局其实不难

  据范干平介绍,拍卖骗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轻易识破:
  其一、我国规定拍卖业务须由拍卖公司专营。以上海为例,拍卖公司必须持有市商委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涉及拍卖文物的,还须持有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上海的拍卖公司有200多家,能够经营文物拍卖的,约40余家,全部可在行业协会官网上查到。“最简单的判断,就是看企业名称里有没有 ‘拍卖’二字”,范先生说:“山寨”拍卖公司因为达不到注册为拍卖公司的严格要求,只能在企业名称里添加“文化”或“投资”等字样,蒙蔽不知情者。
  其二、正规拍卖企业和“山寨”拍卖公司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绝不会在拍卖前收取任何鉴定费和服务费。
  其三、中国内地藏家将自己的拍品委托香港或国际公司进行拍卖,在实际操作中凤毛麟角,仅属理论上行得通。骗子在承诺境外拍卖时,“你只要要求对方拿出报关单来证明拍品的确出过境,骗子就傻眼了。”

  采访手记
  既是“诈骗”,就得打击

  事后,黄先生提起诉讼,希望维权。但参与诉讼事务的一位律师称,由于不法分子成功避开了我国《拍卖法》的适用范围,相关案件只能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为法律依据,按民事诉讼来审理。黄先生这样的受害者,往往没有现场录音和录像,无法举证不法企业曾谎称自己是拍卖公司,以及“不成交不收费”的承诺;而双方所签订的服务合同,也处处对他不利。除非案件审理中出现相当大的转机,比如被告涉嫌重大诈骗行为的线索有所露头,原告才可申请法庭启动刑事侦查,由公安机关推动案件的侦破。否则,黄先生最多也就是追回一些经济损失,甚至败诉。
  范干平则认为,我国目前对文物及艺术品鉴定和估价方面并没有量化的技术标准,这给了非法“鉴定师”很大的自由空间。“明明是当代的陶罐,他给你鉴定成宋代的。现行法规和制度,奈何不了他……”
  法律人士和业内人士一致呼吁,一方面,拍卖行业制度建设亟待完善;另一方面,受骗藏家们联手,发起集体诉讼,或许能推动此类骗局以刑事案件为由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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