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部分理财品亏损 客户未及时获得净值报告
2014-10-21    作者:毛宇舟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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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客理财,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帮助投资人实现财产保值或增值本是金融机构的长处,而投资有风险、理财产品出现亏损也实属正常。不过,也有投资者认为,银行应该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当产品出现价值波动时,应给予客户相应的净值报告作为提醒,便于投资人判断止损或者止盈。
  近日,南京的何先生和谢先生向《证券日报》记者反映,他们此前在花旗银行南京分行购买的几只基金产品出现了大幅亏损。两位投资者表示,“虽然购买时已经有了风险自担的认知,但是没有及时收到银行发来的净值报告和相关产品运行情况报告,从而导致不能及时赎回,才是导致亏损扩大的主要原因”。
  本报记者发现,在今年监管部门下发的《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解包还原基础资产,做好理财产品事前、事中、事后的信息披露。但就目前情况来看,由于没有定性定量的标准化披露流程,各银行的理财产品披露仍旧是“各自为政”的状态。

  客户吐槽

  未及时获得净值报告

  何先生表示,8月份来到了花旗银行南京分行咨询理财产品事宜,理财经理接待了自己,在了解了自己的风险承受力后,理财经理推荐了一款保收益产品,年化收益率为2.6%,不过,何先生认为收益太低,表示没有兴趣。随后,该理财经理又为何先生推荐了美盛西方资产环球高收益基金。
  本报记者在花旗银行官网上看到,美盛环球基金系列是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众多系列中的一只,产品特色为“跨国界分散投资组合,全球优化财富配置为境内投资者突破国界限制,参与境外优质金融资产投资机会。”
  在投资风险上,花旗银行明确注明“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可能因蕴含各种风险的发生而造成部分或全部收益/本金的损失。本产品投资于境外基金,因此也具有境外基金所具有的所有风险。同时产品具有一定的汇率风险,以人民币投资境外基金,投资者须承担因人民币对境外基金交易货币的汇率风险而造成的人民币投资本金的损失。本产品及境外基金均非银行存款产品,不被银行担保,不由任何政府机构保险”。
  何先生自述称,理财经理当初介绍时称,该款产品为债券型产品,风险较低,还有配息,而且理财经理一对一服务,只要产品上下浮动超过2%,都会给予投资人净值报告,好让投资人实时了解产品情况,及时操作,但相关的净值报告服务并没有写到购买产品合同中。
  本报记者注意到,花旗银行给出的这款产品风险评价为“3”,投资目标为透过将其资产总值至少70%投资于高收益债务证券,以赚取回报。该基金并不限定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但预期将投资于至少十个不同的国家而且在高收益新兴市场国家的投资将不超过45%。
  在美盛环球基金系列产品中,该款产品的风险程度相对较高,同为债券型产品的美盛西方资产美国短期国库债券基金和美盛西方资产多元化策略基金风险评价为“2”。
  此外,花旗银行提示,“由于高收益债券之信用评级未达投资等级或未经信用评级,且对利率变动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会因利率上升、市场流动性下降,或债券发行机构违约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产而蒙受亏损。本基金适合愿承受单位净值波动可能较大之投资人,不适合无法承担相关风险之投资人。”
  何先生表示,其购买了10万元理财产品,但是没想到仅两个月时间就亏损了近6000元,“买理财产品的时候我们也知道会有风险,亏了不能怪产品,但是理财经理所说的净值报告我们却从来没见到过,我根本就不知道产品的亏损一直在扩大,如果能及早赎回也不至于亏这么多”。
  根据10月17日的数据,美盛西方资产环球高收益基金(分红)当日净值为94.3美元,微涨0.83%,而8月26日,何先生购买当天,该产品净值为98.4美元。
  此外,走势图显示,自今年7月7日,该产品出现99.88美元的峰值后至今,三个多月的时间内净值连续下跌,从98.4美元跌到94.3美元,早已经超过了何先生所说的口头约定的2%净值报告提醒幅度。
  “我的朋友谢先生比我早几个月买入花旗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其中买了德盛安联高收益债券型基金共计60万元人民币,美盛高收益债券型基金和施罗德股息增值基金共计4万美元,这些产品在投资期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亏损,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谢先生也没有收到任何理财经理电话或者邮件告知产品净值有波动”,何先生说。

  理财产品

  信息披露各自为政

  今年监管部门下发的《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在信息披露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解包还原基础资产,做好理财产品事前、事中、事后的信息披露。
  此前,2008年银监会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银行应当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以及向客户提供收益测算依据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而2011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然而相关统计显示出来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上半年,银率网公布的银行理财产品到期信息披露情况中,结构性理财产品到期收益披露率仅为34.73%,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到期收益披露率也只有68.91%。
  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足,是一直以来存在的问题。如果投资者想要了解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及产品说明书,就会发现多数银行“犹抱琵琶半遮面”,在其官方网站上难以查找到充足的信息及数据。就连专门提供银行理财产品服务的数据服务商,也反映采集理财产品的运作数据有相当的困难。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导致产品购买的盲目性。
  而本报记者调查发现,大部分城商行和外资行在官网对于理财产品的披露情况非常有限,基本只有相关系列产品介绍、投放标的的大致介绍,其中部分城商行会披露产品成立与清算报告,但是关于运行中的理财产品的情况,则鲜有披露。
  业内人士表示,银行理财资金除了投资非标资产,还有相当一部分投向了包括国债、企业债、央行票据等在内的标准化债权资产。这些资产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具有标准化证券的特征,收益率也方便查询,理财产品定期公布收益或净值在理论上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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