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利润4000万被罚款40万 中国太保被指“量刑”过轻
2014-08-08    作者:摘自《投资快报》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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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01601)因“未真实准确列支相关成本费用”虚增利润4000万、“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两大问题被保监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监会认为,太保产险未真实准确列支相关成本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决定对太保产险罚款40万元;并对刘增波警告并罚款5万元。此外,太保产险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决定对太保产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
  据报道,2012年,太保产险与多家汽车厂商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共发生服务费用8034.10万元,但在当年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中仅列支了4084万元,其余3950.10万元在2013年列支,导致2012年利润虚增3950.10万元(税前),影响了2012年度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时任财务部总经理刘增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对此,中国太保并不服气,进行了申辩,不过遭到保监会的否决。时任太保产险财务部总经理刘增波提出了陈述申辩,主要是:一是就“未真实准确列支相关成本费用”要求减免处罚,主要理由有:1、未列支3950.10万元费用系2012年底无法准确计量和估计费用金额这一客观因素所致;2、未列支行为系客观因素造成,不属于“虚假记载”或者“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不应适用《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处罚;二是就“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提出,已经采取纠正措施,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减免处罚。
  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保监会认为:1、根据总对总合作协议,对应的咨询费能够可靠计量,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确认为2012年的费用并及时入账;2、上述未列支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有关报表或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导致有关报表或资料记载事项失真;3、太保产险理赔内控管理不完善、不严格已经造成了理赔违规,危害后果客观上已无法消除,并且太保产险是在我会现场检查以后才采取纠正措施,不足以构成《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保监会决定对太保产险、刘增波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尽管如此,还是有保险市场观察人士认为,面对一家上市公司的公然造假行为,仅仅40万的罚单,违法成本过低,并不能有效防止行业企业的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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