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本高收益率产品淡出银行
2014-07-21    作者:黄泽敏    来源:温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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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35号文”),首次对银行理财事业部制相关规范进行了说明,明确要求银行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
  业内人士称,“35号文”剑指银行理财产品乱象,将使得客户的理财资金更加安全,但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产品收益率。
  对于普通市民来说,这是一个“遥远的文件”,但它的影响却是“近距离”的。
  现在,各银行已经按照“35号文”,开始整顿理财产品。记者走访了几家银行发现,近期银行在售的理财产品,其收益率比前段时间继续下行。保本又保收益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5%的都已经可遇不可求了。
  银行人士认为,在“新规”之下,保本保收益的高收益率产品从此将淡出江湖。

  “预期收益率”不再是“真实收益率”了

  上周五上午,记者走访了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几大行的一些网点,了解这些银行网点在售的理财产品信息。
  与以往银行理财经理介绍产品一般只告诉投资者这款产品的投资起点、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率几个要素不同,这次每个银行的理财经理都会对每款产品做更详细的介绍:这款产品是保本保收益的,年化收益率4.3%;这款产品保本不保收益,预期年化收益率5%;这款产品不保本也不保收益,预期年化收益率在2.1%到5.8%之间……
  从以上信息可知,与年初比,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大幅下降。年初时,银行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超过6%的很常见。
  但是最大的变化不是体现在收益率上,而是在产品的“模式”上。
  之前,银行的理财产品,虽然也写着“浮动收益型”等字样,但“预期收益率”都是一个确切的数字,而现在,很多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是一个区间值。
  另外,之前银行理财产品的合同文本里,虽然明确写着“该产品有风险,实际收益率可能为零或者本金也会受损”的字样,但理财经理会告诉你,只要银行给出了预期收益,预期收益最后都是真实收益。不过现在,银行理财经理会明确告诉你,预期收益率不是最终收益,它只是一个参考值。
  在这种变化之下,投资者的选择也随之发生变化。市民陈女士最近到某银行办理理财业务。以前,她看银行的理财产品,只看预期收益率,因为她知道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就等于真实收益。但这次,在银行理财经理的“解释”之下,她放弃了一款保本不保收益率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为5.1%的理财产品,而改成了一款年化收益率只有4.3%的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
  “对我来说,最重要的是收益能看得到,所以我宁愿收益率低一点,也不想去冒险。”陈女士说,银行的这种变化,让她的投资收益缩水不少。
  为了迎合投资者的“求稳”心态,银行在营销理财产品时,也在醒目位置注明了“保本保收益”的字样。

  资金池业务被叫停,“资管产品”引人关注

  在银行理财产品“转型”的过程中,颇为引人关注的是银行间出现了大量给出收益率区间的产品。
  在某银行,银行理财经理指着一款预期收益率为2.1%-5.8%的产品告诉记者,这款产品挂钩国际黄金价格,在产品续存期内,国际黄金价格变化,会导致该产品的收益率发生变化。当然,不管怎么变化,最理想的收益率为5.8%,最不理想的收益率为2.1%。
  在另一银行,一款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区间是1.9%-5.9%,该产品挂钩的是证券市场,最终收益取决于挂钩的股票的表现。
  最有“卖点”的产品是最近中国光大银行发行的一款挂钩型的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达到了8%-12%。据介绍,这款产品挂钩的是三只阳光私募基金。由于预期收益率区间远远高于其他银行的同类产品,这款产品在本月初一面市,5亿元的额度即被投资者抢购一空,不少温州投资者想买却买不到。
  浦发银行温州分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种新型的理财产品属于“资管产品”,比起原来银行的信贷类理财产品,它有很明确的投资标的,实际收益率取决于挂钩的标的在产品续存期内的表现。
  出现这种产品是由于“35号文”对银行理财业务实行全方位的风险隔离。“35号文”要求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应实行风险隔离,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运用,独立于银行信贷业务,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理财业务应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
  此前,银行的很多理财产品,实际上依托于银行的资金池。即银行以确定的成本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拿这笔资金进行各种渠道的投资。银行投资产品的效益,给投资者确定的回报,剩余部分归银行自身所有。
  但现在,这种做法被叫停,银行对投资者的每一笔资金,都要有严格的明确的投资标的,所以就出现了这种无法事先明确收益率的产品。
  “这样一来,银行要想在理财产品领域战胜同行,就必须有更加专业的投资能力。对投资者来说,则需要有更好的鉴别能力,不再是预期收益率高的产品,最后拿到手的收益就一定多。”浦发银行温州分行相关负责人说。

  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投资者需要“风险自负”

  除了风险隔离,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销售行为规范也是“35号文”当中的重点。
  “35号文”规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销售活动应按照风险匹配的原则,严格区分一般个人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分类管理。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刚性兑付条款。银监会要求,销售行为规范是指银行必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
  此前,银行销售的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产品,只要给出预期收益率,市民一般会认为银行肯定会按照预期收益率给予兑付,即所谓的“刚性兑付”。因此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的时候,往往只看收益率不看产品的风险性。
  银行人士认为,刚性兑付导致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不匹配,诱发投资者资产配置不合理调整,抬高了市场无风险资金定价,引发了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不合理配置和流动。资金加速流向高收益的理财和非标准化债权产品,商业银行的存款流失,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和保险行业的资金被挤出。市场无风险利率上升,也造成蓝筹股市盈率下降,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低迷。
  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指出,近年来,银行、信托、证券等各类理财产品快速发展,刚性兑付现象日益凸显,扭曲市场纪律,干扰资源配置方式,带来诸多问题。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打破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
  “显然,这个文件出台后,银行不再会为这种收益率不可预知的产品兜底了,投资者对自己选择的理财产品实行风险自负的原则。”一银行人士说,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短期看对投资者有点苛刻,但这才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它必将对银行产生积极的影响,最终惠及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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