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新规倒逼保险业务结构调整
2014-04-04   作者:记者 谭谟晓 李延霞/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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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业内关注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4月1日正式实施。《通知》从特定人群保护、引导银保业务调整、延长犹豫期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发挥保险核心功能,转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方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规直指“存单变保单”

  “存单变保单”、虚夸收益率一直是银保渠道投诉的重灾区,上当受骗的也往往是一些对收益有着更高期望、缺乏相关金融知识的老年人。《通知》要求,对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向其销售的产品原则上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必须由保险公司人工审核之后方可出单,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这意味着向老年人卖保险时,银行将不能当场出单。
  同时,《通知》还将银保渠道保险产品的犹豫期由之前的10天延长至15天。并且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只收取10元保单工本费。在扣费环节上,新规要求银行和投保人达成协议,并要求银行划扣保费24小时内短信提醒消费者。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销售保险产品时要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而不是短期利益,须明确身份,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如实向消费者推荐产品,尤其是免责条款和潜在风险。

  让保险回归风险保障本质

  为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转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方式,《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
  据介绍,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四大保险市场。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银保渠道销售的保障型产品的比例仅为10%左右,这与以风险保障为本质的保险业的地位不相符。庹国柱认为,保险公司需要开发一些适合在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发展长期保障型保险产品将是大势所趋。“现在银保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多是是分红险和万能险,在整个寿险保费中占比超过80%。通过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不仅可以改善保险公司的保费结构,对经营结构的调整也有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忙业务结构调整

  目前各大寿险公司已按照新规要求进行筹备,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主动调整产品结构,重点转向期交产品的销售推动。新华保险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代理仍然是获取规模的重要渠道,公司将继续加强与渠道合作共赢模式的深入拓展,加强期交产品和高价值率产品的销售。
  中国人寿则将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减少趸交和短期期交业务规模,加大中长期期交业务发展力度,重点考虑公司做大之后如何做强的问题。即将实施的新规对一些依赖银保渠道的中小险企来说影响则要大得多。《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每个网点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合作,这意味着很多中小险企的产品很可能退出银行销售在这样的背景下,银保新规将促进中小险企在产品、费率、其它渠道等方面进行创新。中小险企如果不能提供适合监管需求的产品并开拓新的销售渠道,被市场淘汰在所难免。
  庹国柱表示,保汐司应发挥好银行的渠道作用,优化产品结构,规范与银行的合作方式,在一种良性环境中,合作可以做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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