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一名司机持境外驾驶执照上路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该司机责任所致的修理费。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判定:持境外驾驶证未经在我国通过考核的,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拒赔。
经交警部门认定,持澳大利亚驾照的石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施某负主要责任。设计公司经保险公司评定损失,花了车辆修理费25688元、施救费340元、保管费432元。设计公司认为,他们买了保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石某持有的是境外驾照,其在国内没有驾驶资格,系无证驾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官司打到法院。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持境外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必须先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并获得我国合格的驾驶证后方可在我国合法驾驶机动车。石某不具备这些条件,其行为应属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因他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