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招引银行发行减记债
理财产品和个人可参与交易
2014-01-13   作者:孙红娟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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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在交易所发行减记债,并具体规定了公开和非公开发行的具体细则。值得注意的是,在非公开发行中,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和商业银行个人高管也被允许参与认购及转让。
  分析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允许商业银行赴上证所发行减记债,一方面拓宽了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还可以扩大交易所债券容量,缩小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差距。不过,也有分析人士称,因为交易所市场流动性远弱于银行间市场,因此银行是否愿意赴上证所发行减记债还要看具体情况。

  商业银行融资渠道拓宽

  上证所上述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减记债发债主体条件和认购主体条件等。借此,上证所为商业银行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做好了准备,也是对2013年11月8日证监会与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减记债有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2013年11月8日,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允许上市及拟上市商业银行赴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并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即“减记债”,将先行推出。
  上证所通知规定,减记债发行主体为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
  “现在一些小的商业银行要弥补资本金缺口,的确存在很强的融资需求,但限于交易所市场流动性有限,国有大行赴交易所发行减记债的兴趣可能有限。”某基金债券市场分析师李奇霖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根据国际咨询公司麦肯锡的预测,在未来五年内,中国银行业需要通过股票和债券销售来筹集2万亿元的资金。
  减记债是去年下半年以来开始在中国市场上出现的新名词,是一种商业银行发债的融资方式,其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是一种在不可持续经营情况下用于吸收损失的银行资本,其原始期限不低于5年,在发债主体无法生存情况下将触发减记实现损失。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资本补充工具较为单一,仅有普通股、次级债等少数品种,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相对匮乏。

  理财产品、个人投资者均可认购

  上证所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形式发行减记债,其中非公开发行减记债采取备案制,而非审批制。
  “相关具体规则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上证所为银行发行公司债做好了准备。实行报送备案材料的方法,主要是因为这种公司债券的风险总体较小,流动性强,再加上是一种规范、固定的产品,所以没有必要采取严格的审批程序,实行备案即可。”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对记者表示。
  另外,非公开发行的投资主体除了传统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还包括不低于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减记债的认购与转让。
  “这种安排(理财产品和金融机构高管均可用于认购)一方面是基于风险控制,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减记债发行认购和转让可能会出现的一些困境,毕竟交易所市场容量和流动性都弱于银行间市场,而且当前市场流动性偏紧的情况下,债券市场本来就不太景气,现在债券基金被赎回的现象相当严重,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资金就在理财产品。”李奇霖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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