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应最大限度考虑公平
2013-06-26   作者: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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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理工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周毕文教授表示,房产税的推开,要处理好基本征收标准、不同产权类型房产如何征收以及全国住房信息联网等三方面问题。“这三个条件都成熟以后,还要处理好增量房和存量房征收房产税的关系,把这四条都想清楚了,我想可能才能大量实施征收。”(中新网6月25日)

  开征房产税是大势所趋,但具体到实际操作层面,又是一个技术活儿,需要注意到方方面面。除了考虑征管因素之外,笔者还认为有一个原则必须贯彻,那就是公平公正。

  首先,房产税作为一个财产税,只要存在,就会体现出抽肥补瘦的贫富差距调节功能,这是房产税作为财产税本身属性所决定的。比如对一个房屋持有者课征房产税,这个人就得从自己日常的收入中抽出一部分来缴税,这实际是对该纳税人的日常收入以房产税的名义进行了税收的二次分配。既然房产税天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那么房产税本身的公平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房产税税制设计具有公平性,那么调节二次居民财产收入的时候,就会减少征管矛盾,增加税收制度的公信力。

  重庆对部分独栋存量房征收房产税,对居民收入调节功能比较明显。但是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两年多以来,征收率并不是100%,一部分人没有缴税。据到重庆实地调研的专家透露,重庆没有缴纳房产税的原因中,1/3的纳税人是因为联系不上,1/3的纳税人明确拒绝缴税,1/3的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那么,明确拒交的纳税人的理由是什么呢?其中之一就是由于制度设计不健全造成的税收调节不公。比如重庆房产税的政策规定,征税依据为购房时的原始交易价格;按照交易单价核定三档税率为0.5%、1%和1.2%;这样就造成了“同房不同税”的问题。在一个小区由于购买时间不同,购房原价就不同,因此适用的税率不同,纳税税额也就不同。在重庆实际征税中,税负高的人意见很大,缴纳税款的主动性不强。

  其次,根据当前中国实际,房产税实现普遍征收(所有的房产都征收房产税)几乎是不可能的。房产税制度设计上必然对居民基本住宅(一套房或者两套房)进行免税。因此,房产税扩容改革在方向上就是针对多套房和高档房房产征税。这就使得房产税调节二次分配功能的属性更加突出。针对高档房和多套房征税,对于公平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就更加严格。因为高档房和多套房持有者都属于高收入群体,所受的教育和对公平、法治的诉求都要高于一般的普通民众。重庆明确拒交房产税的纳税人中,有一部分人就对重庆试点房产税的法理依据提出质疑。所以,房产税改革决不能太急,必须在制度公平方面做足文章,根据合法原则进行课税,因为贯彻法治也是公平的一个表现。

  第三,目前房产税试点扩大对存量征税还是增量征税存在争议。这一争议的背后,是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争议。因为对存量房征税,就会因税负高打压一部分有财产的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影响经济效率。但是只对增量征税,又不能发挥房产税调控调节功能,而且其公平性更是大打折扣。

  因此,房产税改革要寻找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最佳结合点。这个结合点就在征税对象上,可以以效率为先(当然坚持效率,不一定只对增量房征税);在征税对象确定的前提下,对同一类型的征税对象,必须设置公平的制度,实现公平调节。比如对确定范围内的房产所有人课税,应该按照其房屋的评估价值课税,减免税等也要保证公平,避免出现“同房不同税”的不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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