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分析]农险条例实施 鲜活农产品险迎机遇
2013-03-01   作者:记者 李唐宁 白田田/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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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保险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近日也发出通知表示自2013年起将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并将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虽然农业保险补贴品种和力度逐年增加,但大部分经济作物尤其是鲜活农产品的保险仍然处于空白,条例的施行对于鲜活农产品保险的发展将是很好的机会。此外,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和保费补贴绩效评价的开展,将有益于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规范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支持:财政补贴范围和力度将加大

  为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近日发布消息称,自2013年起,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10%提高至中西部地区50%、东部地区40%。
  另据中央财政此前下达的指标,2013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56.6亿元,同比增加16.7亿元,增长41.9%。自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360亿元,带动农业保险累计提供风险保障逾2.3万亿元。
  对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虽然农业保险补贴品种和力度逐年增加,但大部分经济作物尤其是鲜活农产品的保险仍然处于空白。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所长秦富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鲜活农产品的风险较大,而且“菜篮子”实行市长负责制,因此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特别是地方财政的保费补贴,条例的施行对于鲜活农产品保险的发展将是很好的机会。

  队伍扩容:互助合作保险组织获发展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下乡从事农业保险,如何与农户对接是一大难题。随着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农村出现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也应该开发出更多有针对性的产品。
  秦富认为,目前保险机构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应该通过相关保险产品的创新,扶持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稳定生产,并适度保障其收入。
  此外,《农业保险条例》规定进行保险活动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互助合作保险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空间。记者从农业部了解到,去年以来,农业部门推动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将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纳入农业保险机构范围,明确农机、渔船保险等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条例。
  比如较为成熟的农机互助保险,在陕西、湖北等地已经开展了四年。针对《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农机互助保险有关参与方根据此前试点过程中互助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操作与政府补贴跟进的情况,对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条款费率、实务操作规程等内控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了互助保险自身的风险管理。

  抗击巨灾: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建立在即

  对于承保农业保险的机构而言,巨灾风险是主要的经营风险之一。农业风险的区域性强、集中度高,在一次大灾中,农业风险单位在时间与空间上常常表现出高度的相关性,导致保险分散风险的“大数法则”处于失灵状态。不仅如此,随着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大灾损失的潜在风险也在成倍增加,仅靠保险公司的自身能力无法解决。
  因此,《农业保险条例》要求建立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提出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近日也作出了相应安排,要求通过多种措施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按照财政部要求,地方财政厅(局)在3月10日之前协助提供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情况的材料,包括主要做法与政策,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资金运用、财会处理等规定,对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建议等。
  事实上,虽然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建立,但北京、上海、福建、江苏、宁波等地已经相继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主要有政府财政支持、封顶赔付、购买再保险等模式。实践证明,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在抵御重大自然灾害时既维护了农民权益,也促进了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运营。
  对此,大连保监局局长朱进元认为,建立政府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十分必要,应形成“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混合型大灾风险分散模式。
  具体来说,他建议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按比例出资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由市财政实行专户管理、滚动积累,每年政府按上年农业保险理赔支出的30%预存大灾风险准备金。大灾风险准备金总额以上年保费收入的100%为上限,超过100%时,政府不再拨付。大灾风险准备金使用后,政府继续按上述标准补足。此外,建立风险共担赔付机制。当年农业保险赔付率在160%(含160%)以内的,由保险机构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付率在160%-300%(含300%)的,由市政府以财政拨款的方式购买再保险,通过再保险公司赔付;赔付率超过300%时,启动大灾风险准备金赔付,当年大灾风险准备金不足时,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补足。

  打击骗保:启动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

  在农业保险成为政策性保险之前,商业性保险公司办农业保险,在实践中已经被证明是行不通的。而在财政补贴成为保费“大头”之后,农业保险又曝出了与补贴这块“肥肉”有关的丑闻。
  农业保险专家、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过去讲农业保险存在道德风险,主要指的是农民骗保,事实上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也很大,农业保险成为一些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的“盛宴”,涉及地方和保险公司投机取巧、套取资金的案例很多。
  事实上,2010年以来,阳光农险公司、人保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公司在多地分支机构的案件多次被披露,涉及骗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套取粮食保险保费资金、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等问题。
  而为了切实保证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依法使用,《农业保险条例》作出了明确要求,规定禁止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等任何方式骗取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并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的精神,财政部也表示将在今年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自2013年起选择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海南、四川10个省(区)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鼓励其他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探索试点。试点地区将结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逐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探索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选择保险经办机构等有机结合,并将研究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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