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艺术品拍卖业巨头佳士得败诉引热议
2012-08-29   作者:刘双舟  来源:99艺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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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艺术品拍卖业巨头佳士得败诉了,原告是俄罗斯石油大亨亿万富翁斐克塞伯格Vekselberg,起因是他多年前在佳士得拍卖会上竞得的一幅署名为俄罗斯著名画家鲍里斯·库斯妥基耶夫Kustodiev所创作的油画《宫女》,斐克塞伯格认为该作品系伪作,起诉到英国高等法院,法院最终裁判佳士得败诉,返还收取的拍卖价款170万英镑(约合1700余万元人民币)。
  这一判决立即引起了国内艺术界和一些媒体的热议。大家反映不一。有人幸灾乐祸,有人以此为国内拍卖市场出现赝品进行辩护,也有人则借机来批评国内的艺术品拍卖和相关法律制度,但更多的人则对这一判决表示无法理解。

  案件的由来与始末

  原告斐克塞伯格是位俄罗斯石油大亨,身家约70亿英镑,在福布斯全球富豪榜上排名第64位,他还是一位狂热的艺术品收藏家。2005年11月,他在英国佳士得拍卖会上以170万英镑的高价竞拍下了署名为俄罗斯著名画家库斯妥基耶夫的一幅油画《宫女》。该画作据称库斯妥基耶夫创作于1919年,描绘了一个裸体女人睡着了的情景。1932年,作品曾在拉脱维亚公开展出过一次。该画作第一次出现在佳士得拍卖场上是1989年,那一次它的成交价格是1.9万英镑。
  2005年拍卖时,专家们对油画《宫女》的估价是18万至22万英镑,但是富翁斐克塞伯格志在必得,竞价非常激烈,拍卖价格一路飙升,最后富翁斐克塞伯格以170万英镑的最高应价如意将该作品收入囊中。这个价格超出了最高估价7倍多,创下拍卖最高纪录。据说,当时参与竞价的另外一位俄罗斯收藏家称这个价格“纯粹荒谬”。
  2009年,富翁斐克塞伯格的一位艺术顾问对该画作提出了质疑,认为画面上库斯妥基耶夫签名所使用的颜料在画家1927年去世时尚未发明。斐克塞伯格据此要求佳士得退款。佳士得则认为签名颜料在1919年已经问世,只是在当时比较稀有,直到1930年代才大规模投入使用,因此,该画作系库斯妥基耶夫的真迹,不同意退款,双方遂发生争执。

  专家观点难分伯仲

  根据佳士得的拍卖规则,在拍卖成交后5年内,如果买家有证据能使佳士得公司相信拍卖品为膺品,则买家有权要求佳士得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斐克塞伯格是2005年在佳士得拍卖会上竞得争议作品《宫女》的,按照佳士得的拍卖规则,其享有的向佳士得主张瑕疵请求权的期限将于2010年届满。因此,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斐克塞伯格便于2010年以作品系赝品为由在英国高级法院对佳士得提起诉讼。
  原告和被告双方都为这个案件做了精心准备,并请了大批专家来为自己助阵。在为期20天的听证会上,富翁斐克塞伯格聘请了一大批顶尖艺术品专家证明《宫女》为赝品。其中,俄罗斯国家博物馆的一位研究员认为,她几乎200%的肯定这件作品是伪作。佳士得则组织了庞大的专家团对来论证该画作为真品。其中宝龙拍卖行的一位顾问就支持佳士得的观点,他认为艺术家并不是一贯都能保持很高的水准,这幅画虽然质量不高,但仍是出自库斯妥基耶夫之手。
  佳士得的律师则称此画有“可靠的证明”,指出此画中出现了一把著名的、由画家拥有的椅子。
  根据尘封已久的档案材料,艺术家库斯妥基耶夫的一位朋友曾出版过一本关于库斯妥基耶夫的专著,该书表明库斯妥基耶夫确实曾经在1919年画过一副名称为《睡觉》的作品,佳士得认为他们拍出的就是这件作品。但是同样是库斯妥基耶夫的这位朋友,在他的另外一件关于库斯妥基耶夫的作品列表中,作品《睡觉》却是一件素描而不是油画作品。

  法官的判决出人意料

  在原被告双方旗鼓相当难分高下的情况下,负责审理本案件的法官纽维(Newey) 于2012年7月27日对该案做出了裁决,判决佳士得败诉,并返还斐克塞伯格已支付的170万英镑拍卖款。法官纽维在判决时表示:“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完全确定是不可能的,我的任务是在平衡可能性的基础上确定真实性。在我看来,这幅《宫女》更有可能是库斯妥基耶夫之外的其他画家的作品。因此,斐克塞伯格有权取消本次交易,拿回自己的钱。”
  这一判决着实有些出人意料。
  我国舆论对此判决表现最多的是无法理解。既然《宫女》的真假尚未确定,法官为什么就敢判佳士得败诉,他裁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连鉴定专家都说不清,法官怎么能认定《宫女》不是库斯妥基耶夫所作?法官自己有鉴定权吗?该案对我国国内艺术品纠纷案件有何借鉴意义?

  遵循先例的审判制度

  我们熟悉的司法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我国,法院无论审判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必须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宫女》案给我们的印象是,法官纽维完全凭个人的主管判断来审判案件,其判决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非常武断。这样的判决公平吗?太荒唐了。
  这一貌似荒唐的判决其实并不荒唐。这要从英国独特的司法制度说起。
  世界上影响最大的法系有两个:一个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还有一个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两个法系在司法审判制度的传统上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最大的差异就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审判中主要实行成文法制度,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实行判例法制度。
  我国的司法制度(香港地区除外)类似大陆法系,我们的法律都是条文化的,法院审判案件以法律条文为依据,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小。而英国实行判例法制度,其很多法律并不表现为条文化的法律文件或法典,而是由以往的判决累积构成的,这些判决被称为“先例”。法官审判案件不是以成文的法律规定为依据,而是以“先例”所确立的审判规则为依据的,这就是英国司法审判中著名的“遵循先例原则”。在英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是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而是看以往发生过的同类案件是如何判决的,如果存在“先例”,法官则可以比照先例进行判决。
  在《宫女》案中,如果以往发生过同类的案件,法官只许依照先例判决即可。如果证据能证明《宫女》系伪作,法官应当依据先例判决被告佳士得败诉;如果证据能证明《宫女》系真品,法官应当依据先例判决原告斐克塞伯格败诉。我想,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应该有这两类先例。
  但是《宫女》案事实上给法官出了个难题。该案中,原被告双方谁都无法说服对方。在无法断定争议作品的真伪时,应该如何判决呢?在英国的艺术品纠纷司法实践中,可能并不存在双方证据旗鼓相当、雌雄难辨时法官应当如何判决的先例。这就使法官纽维为了难。
  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是不能拒绝判决,这一点是相同的。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受理并审判后都应当作出判决,以便了结当事人的纠纷。《宫女》案中,法官纽维可能有些为难,但是并非无路可走。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如果既无先例可循,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则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有权为以后再发生类似案件作出一个可供遵循的“先例”。
  法官纽维正是这样做的,他作出了佳士得败诉的判决。这一判决虽有些出人意料,但有却为今后再发生这样的案件提供一个判决的指针。

  自由心证的证据原则

  法官有权创设一个新的先例,但是为什么法官纽维倾向于认定原告方证据的证明力优于被告方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判决佳士得败诉呢?他判决原告方败诉也可以成为一个判例,为什么他没有判决原告败诉呢?这还得从西方司法审判中证据认定所遵循的自由心证原则谈起。
  在司法审判的证据认定方面,存在两种制度:一种是法定证据制度,一种是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我国大陆地区的司法审判主要倾向于法定证据制度,证据种类和证据的证明皆有法律明确规定,法官只能用法定的证据来认证事实,没有太多的自由裁量余地。而英美和欧洲国家则比较推崇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根据自由心证原则,对于诉讼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作预先的规定,而交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法官审判案件可以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依据“良心”和“理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合理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宫女》案中,在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势均力敌的情况下,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就只能由法官纽维依据自由心证原则来取舍了。法官纽维是如何进行自由心证的呢?在判决时纽维说:“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完全确定是不可能的,我的任务是在平衡可能性的基础上确定真实性。在我看来,这幅《宫女》更有可能是库斯妥基耶夫之外的其他画家的作品。因此,斐克塞伯格有权取消本次交易,拿回自己的钱。”这正是他对自由心证原则的合理运用。
  基于英国独特的遵循先例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我们就会理解,法官纽维这个看似荒唐的判决其实并不荒唐。我们之所以觉得荒唐,是我们站在我国的法律制度角度来看待问题所带来的错觉而已。

  对佳士得商誉无大影响

  佳士得是世界大牌的艺术品拍卖公司,是艺术品拍卖公司的表率。有人担心“假画”案败诉将会对佳士得的商誉造成重大影响。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判决虽然让佳士得感到“意外和失望”,败诉对佳士得也会有一些影响,撤销合同,退还拍卖款会有一些经济上的影响,但与佳士得的商誉无碍。官司虽然败诉了,但判决书并未认定佳士得有主观过错或有“拍假”的故意。如果佳士得有过错,那就不仅仅是退还拍卖款了,法院还应判决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另外,判决只是法官依据自由心证原则作出的关于《宫女》“法律意义上真假”的判断,而没有解决“事实上的真假”问题,这是一个学术问题了。法官只是认为斐克塞伯格买到的画很有可能是赝品,关于这幅画是否为库斯妥基耶夫的原作,各方专家在学术上仍将各执一词,谁也无法说服谁,法院的判决并未改变双方专家的观点,法律界、鉴定专家之间的争议和疑问并没有因判决而完结。因此可以说,油画《宫女》的真伪仍将是个悬案。这种情况下,《宫女》还有可能再次出现在拍卖会上或者通过私下洽谈进行交易。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甚微

  由于我国近年来的艺术品市场上也发生了一些“赝品”案件,加上公众对拍卖法中有关瑕疵不担保规定的质疑,《宫女》案判决后,不少人认为该案件对我国艺术品纠纷司法解决将有重大借鉴意义。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切实际的。
  正如上文所述,之所在英国会出现《宫女》这样的案件和判决,主要是由英国司法中实行的判例法制度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所导致的。而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制的国家,在司法审判中不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在证据的采信方面也倾向于法定证据制度,法院审判案件必须依据明确的法律依据作出判决,法官无权以“心证”自由取舍证据。因此,类似《宫女》这样的判决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司法中是不可能产生的。《宫女》案对我国艺术品纠纷案件的审理的借鉴意义微乎其微。
  《宫女》案对我国艺术品市场的最大启示是:艺术品的真伪鉴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确实有一些目前或永远也无法辨别真伪的艺术品。因此,艺术品投资存在较大的风险,不能以买萝卜白菜的心态来投资艺术品,不打眼的唯一途径只能是谨慎投资,并不断提高自身辨别真伪的“道行”。

  戏剧性是该案最大亮点

  《宫女》案的最大亮点其实是该案中一连串充满戏剧性的巧合。
  有人认为法院判决佳士得退还收取的170万英镑的拍卖款,这对佳士得是一个重大的经济损失。其实,退还拍卖款对佳士得并无太大的影响。依据佳士得的拍卖规则:在拍卖成交后5年内,如买家使佳士得相信拍卖品为膺品,买家已支付应付的全部款项,则佳士得有权取销交易,并退还拍卖款。如果届时佳士得已经将所收拍卖款支付给卖家(委托人),则卖家须应佳士得的要求将拍卖款项悉数退还佳士得。否则,佳士得将行使留置权,将在佳士得公司控制下的属於卖家的任何物品留置作应退还款项之担保品。可见这170万英镑其实是由《宫女》的卖家(委托人)来退还的,除佣金外,佳士得并无实质损失。
  为什么《宫女》案件能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呢?这恐怕不仅仅是因为佳士得败诉了,更多的因素在于,佳士得作为世界级的大牌艺术品拍卖公司,与我国国内的拍卖公司相比,其很少有“赝品”官司缠身,因赝品败诉的官司就更是少之更少了。
  佳士得很少有涉嫌“赝品”官司缠身并不能说明佳士得的拍卖非常成功。其实与佳士得有关的艺术品拍卖纠纷还是不少的,但为什么很少闹到法庭上呢?在关注《宫女》案时,大家的注意力主要在170万英镑的拍卖款上,而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因素,即案件的诉讼费。如果仅就退还拍卖款而言,佳士得好像没有太大的经济损失,但是如果考虑到诉讼费,那这次佳士得的经济损失就太大了。《宫女》案败诉,佳士得除了要退还170万英镑的拍卖款外,据说还需要承担100万英镑的诉讼费,这可能才是佳士得真正心疼的问题。
  为了170万英镑的拍卖纠纷,需要承担100万英镑的诉讼费,可见英国的诉讼费是非常高昂的。正是这高昂的诉讼费使得纠纷当事人在没有必胜的把握时,轻易不敢将纠纷提交法院来裁决。佳士得每年的拍卖中,成交的艺术品成千上万,由此引起的纠纷可能也不在少数,但是高昂的诉讼费使得当事人双方都将法庭外协商作为了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
  这就是佳士得很少有“赝品”官司缠身的原因。
  本案的戏剧性就在于,原告是一位身价亿万的俄罗斯石油大亨,他最不缺的就是钱,区区100万英镑的诉讼费对他而言根本不是问题。可见俄罗斯石油大亨亿万富翁斐克塞伯格起诉佳士得并非为了钱,而是花天价挣来个赝品,他丢不起那个人啊,他其实要的主要是个说法。
  本案的另一戏剧性在于,本案发生在实行判例制度的英国,而不是发生在实行成文法制的欧洲国家或者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且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和专家势均力敌,难分伯仲。更巧的是这种情况在英国司法史上没有可以遵循的“先例”,法官必须要自己拿主意,而法官纽维依据自由心证原则,其“良心”又正好倾向于认定《宫女》可能系库斯妥基耶夫之外的其他画家的作品。
  不差钱的富翁、判例法审判制度、势均力敌的态势、自由心证的原则、凭良心裁判的法官,正是这一系列戏剧化的巧合才导致了这一看似荒唐但实质上却又全在在情理之中的判决。
  这确实是一个值得点评的艺术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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