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实施上市新规 三大看点值得关注
2012-07-09   作者:沈明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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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原规则中的退市、停复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上述两个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三大看点:

  一、加大退市力度,建立配套机制。上证所称,第一,加大退市力度。一是增加退市指标,引入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和市场交易等退市指标;二是严格恢复上市要求,从多方面涵盖上市公司不适合继续上市的具体情形;三是简化退市程序,细化退市各相关环节的衔接安排和具体期限,避免相关各方利用退市程序的模糊性延缓和拖延退市。
  第二,建立退市配套机制。一是设立风险警示板,警示风险,释放风险,防范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参与非理性炒作;二是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减少上市公司退市后转至其他交易市场的操作不便和运作成本;三是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为退市公司回到本所集中交易市场预留空间。
  深交所称,填补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原有退市规则对政府补贴等非经常性收益和补充材料期限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要求,致使一批公司长期“停而不退”现象非常突出。本次退市制度方案通过增加扣非标准和三十个交易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要求,对恢复上市环节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完善退市标准,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针对市场上“僵尸”公司长期存在等突出问题,本次退市制度方案新增了净资产、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指标,并增加了追溯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同时,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新增了股票成交量、成交价格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进一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规避退市。
  明确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降低市场对重组的非理性预期。针对以往股市中“劣币驱逐良币”、“壳资源”炒作等现象,本次退市制度方案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设立更细致、更具体的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市场预期,遏制对绩差公司股票的炒作。
  二、3大退市指标不追溯旧数据。两家交易所都称,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依此类推。
  三、取消意义不大的例行停牌。两家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取消了实践中意义不大的例行停牌,包括取消了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的安排和在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小时的安排;此外,上证所新上市规则还取消了股价异常波动后投资者沟通日的停牌。
  不过,两家交易所提醒,新《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也对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例行停牌进行了规定。因此,在《交易规则》作出相应修订前,关于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例行一小时停牌仍按原规则执行。
  明确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严重的定义,对需要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情形,进行明确定义;完善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程序安排,对未在期限内披露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或方案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在停复牌、退市风险警示程序上予以特别安排。
  此外,上证所还表示,新《上市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深交所称,新《上市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有关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自新《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据上证所和深交所网站称,此次是根据6月28日发布的《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对原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还根据市场需要对原上市规则中有关停复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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