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建立IPO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2012-05-31   作者:许志峰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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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向社会公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根据该意见,证券监管部门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根据各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不良行为记录及有关监管措施将记入诚信档案。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证券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
  据介绍,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的披露责任,确保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其他鉴证报告;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
  针对当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出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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