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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的房价涨幅算法错在哪里
2010-08-12   作者:刘正山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0年2月2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称“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上涨1.5%”。一些人开玩笑,说“统计局是不是将小数点搞错了”。
  而今,多数学者认为,国家统计局的基础数据似乎是准确的,错误在于计算方法上。严格的讲,国家统计局并没有给出其房价涨幅的算法公式,我们只能根据其提供的数据加以推断。
  根据统计局的数据倒推,我发现国家统计局是将12个月度的同比增长数据求和,然后除以12,便得出“1.5%”这个数据。我检验了国家统计局2008年的数据,发现计算结果完全对接。
  那么,国家统计局的房价涨幅算法,无疑是“平均月度同比数”。可是,由于国家统计局将每个月的同比增长数都加总求和,那么,消除了一年中的物价从负值上涨到正值并持续上扬的这一趋势,也就是说,将上涨趋势通过算术的方法抵消掉了,从而得出一个很低的数据,即1.5%。
  再看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的算法。它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计算结果为,2009年全国住宅平均价格涨幅达25.1%。我们知道,2009年全国住宅平均价格为4474元/平方米,2008年为3576元/平方米。那么,2009年的房价涨幅=(2009年价格-2008年价格)/2008年价格=(4474-3576)/3576=25.1%。这与多数人采用的算法相同,也是广为接受的算法。
  不过,这种算法也存在致命缺陷。一方面,它无法衡量年度房价上涨情况,因为,某年的房价上涨情况是在上年l2月房价水平的基础上,该年度全年房价上升的程度,即该年l2月房价水平与上年l2月房价相比而上升的程度。而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的算法则是将本年全年房价平均水平与上年全年房价平均水平相对比。另一方面,它包含的因素中,既有本年物价上涨的因素,又有上年物价上涨在本年的翘尾因素。
  那么,如何科学地衡量房价上涨的幅度呢?可以用报告期(本年)12月份的数据与基期(上年)12月份的情况相比较。比如,2009年12月份比2008年12月份的房价同比上涨7.8%,则应该认为2009年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上涨7.8%。
  当然,我计算的“7.8%”这个数据,与我们通常的感觉也是不同的。为什么?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说:“调查时采集的数据是开发商报送的数字,也可能难以完全反映实际交易的价格”;还有一点是,统计局的数据是全国70个大中城市的房价平均数值。而有些地区的统计口径还不同,有的“住宅成交价格”包括了经济适用房,有的则不包括。
  既然问题出来了,如何补救?答案很简单:统一统计口径,以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为样本(不再由开发商报数),并采用更为合理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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